石家庄玖创涉水产品卫生批件办理,涉水批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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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议
一、许可证办理
1、生产许可证办理
食品生产许可证、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化妆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饲料生产许可证等。
许可办理事项:新办、名称变更、许可事项变更、延续。
2、卫生许可办理:
2.1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
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水处理材料、化学处理剂、水质处理器
许可办理事项:新办、名称变更、许可事项变更、延续
2.2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用品、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
许可办理事项:新办、名称变更、许可事项变更、延续
2.3 消毒产品备案
消毒剂、消毒器械上市前安全评价报告、网上备案公示
3、产品备案:
国产/进口非特殊备案、国产/进口特殊化妆品备案
4、企业标准备案: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食品相关产品企业标准备案、化妆品企业标准备案声明、消毒产品企业标准备案声明、工业产品企业标准备案声明、其他企业标准备案声明;
5、服务项目:
办理过程中我们将为企业提供全程指导:厂房设计、车间布局、实验室布局、生产现场审核、实验室现场管理、人员培训、实验员技能培训等全程服务、企业在现场审核时顺利通过、快速获取许可证件。
6、增值服务(办理后您企业可以获得什么):
生产许可证证件;许可证批件、备案证书、企业标准备案文本等等。
可以获得企业的长期的企业日常质量咨询服务:生产现场监管、质量人员培训、化验室人员技能培训、产品第三方检测等;
可以获得企业顾客满意度提升、产品质量提升、质量成本降低、客户投诉处理解决方案等;
通过本次合作,获得终身的质量服务顾问。
第二章 选址、设计与设施的卫生要求
第五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生产场所的选址、设计和施工均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要求。选址、设计及设施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第六条 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应选择地势干燥、水源充足、交通方便的区域。厂区周围不得有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不得有昆虫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
第七条 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粉尘、噪声等污染的生产场所单设置,其与其它建筑(场所)应有一定的防护间距,并应有相应卫生安全和“三废”处理措施。
第八条 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生产区、辅助生产区和生活区设置应能生产的连续性,做到功能分区明确,人流与物流、清洁区与污染区分开,不得交叉。厂区道路通畅,并有防止积水及扬尘的措施。
第九条 生产场所应根据生产产品特点和工艺要求设置原辅料库、产品加工生产场所、成品库、检验室、危险品仓库等场所。
第十条 动力、供暖、空调机房、给排水系统和废水、废气、废渣的处理系统等辅助建筑和设施的设置应不影响生产场所卫生。
第十一条 应有与产品类型、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用房,其净高一般不得低于3米,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
第十二条 生产场所通道应宽畅,运输和卫生安全。水处理剂的生产场所通道应设安全护栏。设参观走廊的生产场所应用玻璃与生产区隔开。
第十三条 生产场所的墙壁和屋顶应用浅色、防潮、防腐蚀、防霉、防渗的材料覆涂。地面应平整、耐磨防滑、、耐腐蚀、不渗水,便于清洗消毒。需要清洗的工作区地面应有坡度,在低处设置地漏。
第十四条 生产场所全面通风换气量的设计,应按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执行,换气次数不小于8次/小时。采用空气净化装置的场所,其进风口应远离排风口,进风口距地面高度不小于2米,附近不得有污染源。采用空调系统的生产场所,新风量应不小于每人每小时30立方米。可能突然产生大量有害气体、剧毒气体、窒息性气体、易燃易爆气体的场所,应设置事故报警及通风设施。
第十五条 采用紫外线消毒者,紫外线灯按30瓦/10—15平方米设置,离地2米吊装。
第十六条 生产场所应有良好的采光及照明,工作面混合照度不应小于200Lx,检验工作场所不应小于540Lx,其它场所不应小于100Lx。
第十七条 为防止交叉污染,涉水产品的生产设备不得与非涉水产品(例如排水管材、非供饮用水处理、工程使用的净水、防腐、防渗等材料)共用。
第十八条 涉水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的生产设备、工具、管道,用卫生、、无味、耐腐蚀、不吸水、不变形的材料制作,表面应光滑,便于清洗消毒。
第十九条 涉水产品生产用水水质及水量应满足生产工艺和卫生的要求。
第二十条 水质处理器 (材料)的生产场所应有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清洗、消毒场所和设备。
省级涉水产品申报材料要求
章 总则
条 为规范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工作,许可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 申请材料的一般要求:
(一)申请生产能力审核的,提供原件1份;
(二)申请卫生行政许可的,提交原件1份及复印件3份;
(三)申请延续、变更、注销和补发的,提交原件1份;
(四)除检验报告及证明文件外,申请材料原件应当逐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国产涉水产品还应当逐页加盖实际生产企业公章;
(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按申请表提交材料目录的顺序装订成册,各项材料应当使用明显标志区分;
(六)应当使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
(七)申请内容应当完整、清楚,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一致;
(八)所有外文(国外地址、商标等专有名词除外)均应当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材料前。中文译文应当经中国公证机关公证。
涉水产品批件申请材料
第三条 申请生产能力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生产能力审核申请表;
(二)委托采封样申请表;
(三)产品材料及配方;
(四)生产工艺简述及简图;
(五)生产设备及检验设备清单;
(六)产品标签(铭牌)、说明书;
(七)申请无负压供水设备、饮水机、水质处理器许可的,应当提交与水接触主要材料的卫生安全合格证明;
(八)企业标准(申请延续许可有效期的,提供经备案的企业标准,进口产品提交产品质量标准);
(九)产品彩色照片(系列产品所有型号均应当提交);
(十)委托生产的,应当提交委托加工合同。被委托方应有与委托产品同类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
(十一)产品名称中使用注册商标的,应提供商标注册或受理证明。
国产产品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生产厂区位置图、生产车间平面布局图;
(二)申请单位和实际生产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生产场地使用证明。
进口产品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在华责任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三)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
(四)委托采封样产品进口报关单。
第四条 申请卫生行政许可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出具的生产能力审核意见(含审核材料);
(三)产品检验报告(附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产品说明书、样品采样记录);
(四)封样样品一件(大型水质处理器提交产品照片)。
第五条 申请延续卫生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卫生行政许可延续申请表;
(二)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三)近一年内省级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出具的生产能力审核监督意见(含审核材料);
(四)近一年内检验机构出具的卫生安全性检验报告(附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产品说明书、样品采样记录);大型水质处理器提交总体性能检验报告;消毒剂和消毒设备提交卫生安全性检验、总体性能检验、消毒效果检验、有效成份含量及稳定性试验报告。
第六条 申请变更产品中文名称中的品牌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卫生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
(二)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三)变更后的产品商标注册证明文件。
第七条 申请变更申请单位和实际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卫生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
(二)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三)国产产品提交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
(四)国产产品变更属于企业集团内部进行调整的,提交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前后生产企业同属于一个集团的证明文件;子公司为台港澳投资企业或外资投资企业的,可提交《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公证后的复印件;
(五)进口产品提交生产国或原产国(地区)有关部门或认可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其中因企业间的收购、合并而提出变更生产企业名称的,也可提交双方签订的收购或合并合同的复印件。证明文件应当译为规范的中文,中文译文应当经中国公证机关公证。
第八条 国产产品申请变更实际生产企业或生产地的,以及进口产品申请变更实际生产企业或生产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卫生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
(二)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三)省级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出具的生产能力审核意见(含审核材料);
(四)检验机构出具的卫生安全性检验报告(附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产品说明书、样品采样记录);大型水质处理器提交总体性能检验报告;消毒剂和消毒设备提交卫生安全性检验、总体性能检验、消毒效果检验、有效成份含量及稳定性试验报告。
第九条 进口产品变更在华责任单位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卫生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
(二)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三)生产企业终止对原在华责任单位授权的证明。证明文件如为外文,应当译为规范的中文,中文译文应当经中国公证机关公证;
(四)原在华责任单位放弃生产企业对其授权的证明;
(五)新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
第十条 申请注销许可事项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卫生行政许可注销申请表;
(二)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三)进口产品还应当提交产品生产企业同意注销卫生行政许可批件的证明。证明文件如为外文,应当译为规范的中文,中文译文应当经中国公证机关公证。
第十一条 申请补发许可批件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补发申请表;
(二)因批件损坏申请补发的,提交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三)因批件遗失申请补发的,提交刊载遗失声明的省级及以上报刊原件(遗失声明刊载后,应当经过20个工作日后提出补发申请)。
纸巾纸、纸抽、洁面巾卫生许可证办理。办理方式
1.注册
申请人先在网上进行用户注册,用户注册网上审核通过后,使用用户名登录进行网上申请。
2.申请
申请人按照网上电子申请表填写相关内容,上传相关资料。
3.受理
受理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核对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要求即时受理。
申请材料不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通过网上发送《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通过网上发送《不予受理决定书》。
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通过网上发送《受理通知书》。
4.现场核查
所在市卫生监督机构执法人员按照《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9版)对生产企业的卫生条件进行核查。
5.审查与决定
决定部门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完整性以及现场审核意见进行审核。
审查时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对该项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审查人员应当提出听证提议。(听证时间,不包含在行政许可办理时限之内。)
对申请人符合条件的,决定部门在办理时限内完成审查,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不符合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
卫生行政许可事项办结后,通过网上和短信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件。
申请人凭卫生许可经办人授权委托书,提交网上打印并加盖公章的申请表和上传的全部纸质申请材料原件,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7.结果公开
行政许可决定即时通过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官网公开。
审批时限
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20个工作日内无法作出决定的,经决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省级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延续,应当完成生产能力审核和产品检验,并在卫生许可批件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之前提出申请。
省级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延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
(一)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及规定或提交虚假材料的;
(二)生产能力审核不符合要求的;
(三)产品型号、材料及配方、构造、工艺、技术参数等与原批准产品不一致的;
(四)产品检验不合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