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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食品经营主体业态
食品销售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内进行热食类、冷食类、生食类、糕点和饮品等食品加工制售,相应按第二类或第四类许可核查要求进行核查。
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申请者应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申报一种主体业态。对多种经营项目的食品经营者,主体业态按其主要经营项目归类。经营项目按其实际经营范围多选。
2. 食品贸易商
不以直接面向消费者销售食品为主要经营形式的食品经营者,包括食品批发商、食品代理销售商等。
3. 糕点店
现场制售糕点、面点的,主体业态应当选择餐饮服务经营者,具体业态按经营面积划分,如果经营场所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归入糕点店;面积在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以下的,归入小餐饮。
4.食杂店和便利店的区别
食杂店,指以柜台式或与自选式相结合方式销售酒、饮料、休闲食品为主,立、传统的无明显品牌形象,规模较小,以零售为主的一种食品经营业态。
5.食品专卖店
无法归类到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只销售单一的一类食品或者某种品牌食品的食品销售经营者。比如,酒类专卖店、茶叶专卖店、桶装水专卖店、保健食品专卖店等。
规模较小的销售烧卤熟肉、糕点等的食品销售经营者,可归入食杂店。
6烧腊档
如果烧腊档仅从事烧腊的销售,则其主体业态应当为食品销售者,经营项目为“散装熟食”;如果有现场加工制作行为的,归为餐饮服务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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