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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资产评估公司,资产评估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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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整体资产评估与单项资产评估汇总的区别:

评估价值含义:单项资产汇总反映静态价值,整体评估则体现动态价值。
价值量差异:整体评估价值通常不等同于单项资产价值之和,差额体现为企业商誉,即不可确指无形资产。
评估目的差异:依据评估目的不同,选择整体或单项汇总评估方式。
(2)两者之间的联系:

相互依赖:整体评估虽与单项汇总有区别,但二者紧密相关。单项资产的数量、质量及组合直接影响整体评估值。
收益率影响:当企业资产收益率接近行业平均水平时,两种评估方法的结果趋于一致;若低于平均,单项汇总可能偏高;反之,整体评估则更高,差额即为商誉。
假设前提:上述联系基于企业资产有效、盈利为目标的假设,实际中可能因体制等因素有所偏差。

依据《资产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3号)的规定, “经注册的资产价格鉴证师不需认定”,即注册价格鉴证师不存在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的情况。因此,对该人员的注册与管理,应适用《价格鉴证师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号)的有关规定。该人员任职的资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资质认定,应按照《资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办理。

资产评估价值的含义


1、 对资产评估价值的把握与理解。可以从以下三方面入手:

(1) 资产的使用价值决定资产评估价值,是资产的使用价值或效用的估价。(如果限定用途,其评估价值就受损)

(2) 资产评估价值与马克思的商品价值截然的不同,商品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的劳动时间。(衡量、决定、表现)例如在 “一只羊=两把斧子”的交换式中。资产评估价值是动态的评估价格,随着评估目的、市场条件等因素的变化而会有所不同(它的衡量(效用)、决定、表现(报告))。但是它又不是市场上形成的实在的价格(价值量、供求关系;效用),其决定因素不同,它只能是市场价格的一种模拟。

(3)与会计记录的价值有较大区别。会计记录应严格坚持一致性、连贯性和客观性的原则,一般不能随外界条件的变化而变化。资产评估则决定于资产未来的预期收益,受评估目的、市场条件等因素影响。

资产评估价值的特点。

(1) 时效性(基准日、报告有效期);

(2) 目的性(商标权在投资、与破产);

(3)意见性;

(4)估计性。

评估结论是否包含增值税的相关处理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而增值税本身并非商品或应税劳务价格的组成部分,即增值税是一种“价外税”。增值税税负经过各增值环节的层层转嫁,由各环节参与者承担。为了增值税的征缴工作,国际上普遍采用税款抵扣的办法计征,即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销售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也就是进项税额,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这种计算方法体现了按增值因素计税的原则。征税机关只需要面向 终消费者征收增值税就可以全额征缴税款,而税款抵扣链条可以调动各环节参与者相互监督,税收征管系统的顺畅运行。我国的增值税也是采用这种方式计征的。《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年修订)规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人为在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我国从2009年开始实施增值税从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型,开始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购入的机器设备所含进项税额可以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到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购入的固定资产所含进项税额可以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我国企业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构成情况较为复杂,固定资产购置取得时间在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之前的,账面价值包含未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固定资产购置取得时间在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之后的,购入固定资产属于允许抵扣范围的资产,其账面价值不含已经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企业购入的部分固定资产时虽然在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之后,但该部分资产属于增值税条例规定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情形的,则其账面价值仍包含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经笔者向多家资产评估机构调查,关于资产转让目的项目评估结论是否包含增值税,评估行业存在评估结论不含增值税、评估结论以包含增值税的市场报价直接确定、以不含增值税价格加转让资产应缴增值税的价税合一确定评估结论三种处理方式,下面我们逐一分析各处理方式的合理性。

  由于企业设备资产的账面价值构成情况复杂,设备转让时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时适用税率也较为复杂,同时由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评估实务操作中部分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认为资产转让经济行为实现后,该次资产转让适用税率及其需要缴纳多少增值税额由企业根据资产取得时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情况、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要求结合实际转让价格进行自行测算申报确定,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需要在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中披露“评估价值为不含税价值”。

  部分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在对拟转让资产进行评估时,评估结论以包含增值税的市场报价直接确定,如采用市场法评估时,选取的以包含增值税的可比交易案例交易价格进行相关修正后得出评估对象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采用成本法评估时,将购建过程中的进项税作为重置成本的要素内容纳入评估值进行评估,再按成新率确定评估结论,其中房屋建筑物的建安造价和前期费用适用两种不同税率计算进项税,机器设备的重置成本中购置价、运杂费、安装调试费和前期费用适用三不同税率计算进项税。

  由于评估目的为资产转让,评估对象通常为企业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当企业在转让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需要缴纳的增值税又会依不同情况适用差异较大的税收计征方式。经查阅《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等关于企业转让处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征收增值税的相关规定,当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购置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设备时,其缴纳的增值税按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当小规模纳税人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购置时未抵扣进项税额的设备,按简易征收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如果以包含增值税的市场报价直接确定评估结论,可能存在资产转让出售行为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与评估计算过程选取的税率存在差异的情况,如采用市场法评估时可比交易案例适用的税率与产权持有人转让资产时适用税率不同对实际交易价产生影响,如房地产评估时可比交易案例的适用税率可能同时存在5%、9%的情况,则修正后交易价格的税率是多少不易判断,也与企业转让资产缴纳增值税的适用税率9%或2%不同;当采用成本法对房屋建筑物评估时,重置成本中建安造价和前期费用适用9%和6%两种不同税率计算进项税,也与企业转让资产缴纳增值税的适用税率9%或2%不同;当采用成本法对机器设备评估时,重置成本中购置价、运杂费和安装调试费、前期费用适用13%、9%和6%三种不同税率计算进项税,而企业转让资产缴纳增值税的通常适用税率13%或2%,评估计算与实际征缴的增值税税率存在差异,从而导致企业转让资产的实际价值出差偏差。

下一条:拆迁建筑评估-房产拆迁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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