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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废处理流程

1、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向属地申报

已经产生危险废物的生产单位需要向属地进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各地方有所不同,请详旬属地。危险化学品的申报登记:为处置重量与申报重量一致,建议行化学品的清点和包装工作,再前往属地进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

2、与危废处置公司签订危险废物处置协议

很多生产单位并不具备处理危废的能力,所以一般都是委托给第三方的危废处置公司。但是在和第三方危废处置公司签订协议前,一定要记得提供相关资料,这样才能顺利的签订协议。

3、向属地申请危险废物转移

在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向运输单位确定运输车辆及运输车次后,向移出地提供相关资料申请危险废物转移。跨市转移需要移出地向接受地询函,跨省转移需要移出地环保厅向接受地环保厅询函。

4、危险废物的转移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办理完“危险废物转移报批表”,并从移出地领取“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后,及时与处置单位联系,及时咨询如何填写五联内容,与运输单位联系确定具体转运日期。

危险废物处置定义:将危险废物置于相对隔绝的场所,避免其中的有害物质危害人体健康和污染环境的过程。
  随着工业的发展,工业生产过程排放的危险废物日益增多。据估计,全世界每年的危险废物产生量为3.3亿吨。由于危险废物带来的严重污染和潜在的严重影响,在工业发达国家危险废物已称为"政治废物",公众对危险废物问题十分敏感,反对在自己居住的地区设立危险废物处置场,加上危险废物的处置费用高昂,一些公司极力试图向工业不发达国家和地区转移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危害:
  (1)破坏生态环境。随意排放、贮存的危废在雨水地下水的长期渗透、扩散作用下,会污染水体和土壤,降低地区的环境功能等级。
  (2)影响人类健康。危险废物通过摄入、吸入、皮肤吸收、眼接触而引起毒害,或引起燃烧、爆炸等危险性事件; 长期危害包括重复接触导致的长期中毒、致癌、致畸、致变等。
  (3)制约可持续发展。危险废物不处理或不规范处理处置所带来的大气、水源、土壤等的污染也将会成为制约经济活动的瓶颈。

企业应如何管理危险废物?
环保监督之下,企业应该加强管理危险废物,减少对生态环境和居民生活环境的危害,企业应该这样做:

1.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评):建设产生危险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项目,依法进行环评。

2.健全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企业要对员工进行培训,提高员工对危险废物管理的认识。

3.企业要严格遵守收集、贮存要求:要配备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收集、贮存的方式和时间要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并且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识。
4.转移废物要向相关部门报备,严格遵守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5.企业一定要合法处置产生的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时,应依法进行环评并严格遵守国家标准;委托第三方处置时,应核查第三方资质,确认第三方处置单位具有处置资质和能力。

6.危险废物暂存场所选址要合理,并且需有防腐、防渗、防漏措施,以及废气、废水收集设施。

7.企业要对危废应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尽可能防止和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不能回收利用和资源化的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环保管家处理。

名录制度: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统一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方法和识别标志。



标识制度: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管理计划和申报登记制度: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转移联单制度:转移危险废物的,按照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经营许可证制度: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向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向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应急预案制度: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事故报告制度: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经营情况记录与报告制度: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省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利用或者处置情况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或者记录簿)和视频监控系统,如实记录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重量或数量、来源、去向等信息,环境监测情况和有无事故等事项,保存相关视频监控录像,并至少按月向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



许可证颁发情况上报制度: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建立的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情况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危废标识分类及设置要求:



  (一)标识分类:按照国家标准,危险废物标识共分两种:场所警告标志、包装容器标签。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应当按照要求设置。



  (二)设置要求:



  1、场所警告标志设置要求。



  (1)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为房屋的,应将危险废物警告标志固定于房屋外面门的一侧,靠近门口适当的高度上;当门的两侧不便于固定时,则固定于门上水平居中、高度适当的位置上。



  (2)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建有围墙或防护栅栏,应将危险废物警告标志固定于围墙或防护栅栏比较醒目、便于观察的位置上;围墙或防护栅栏高度小于60cm时,应当设立立的危险废物警告标志。



  (3)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为其它箱、柜等立贮存设施的,可将危险废物警告标志固定在该贮存设施上,或在该贮存设施附近设立立的危险废物警告标志。



  (4)危险废物贮存于库房一隅的,要设置明显隔离带,将危险废物警告标志固定在对应的墙壁上,或设立立的危险废物警告标志。



  (5)所产生的危险废物密封存放的,可将危险废物警告标志固定于该贮存设施适当的位置上,也可在该贮存设施附近设立多带带的危险废物警告标志。



  2、包装容器标签设置要求。



  (1)危险废物为容器盛装的,盛装容器上粘贴危险废物标签,当采取袋装危险废物或容器外壁不便于粘贴险废物标签时,则应在适当的位置系挂危险废物标签牌。



  (2)当只贮存单一种类危险废物时,危险废物贮存在库房内的,包装容器标签可粘贴于库房外面危险废物警告标志一侧,与危险废物警告标志相协调;



  危险废物贮存建有围墙、防护栅栏场地的,可将危险废物标签系挂在内部墙壁(围墙、防护栅栏)适当的位置上;当所贮存的危险废物在两种及两种以上时,危险废物标签的张贴或系挂应与其分类相对应。



  (3)当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为其它箱、柜、池等立贮存设施的,可将危险废物标签(附件B-1)粘贴于危险废物警告标志左侧,与危险废物警告标志协调居中。



  (4)勾选危险废物标签的危险类别时,应根据所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和性质,可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附件中《危险废物种类及符号解释》确定其危险类别。



  (三)分区(类)标识:



  1、企业危险废物产生种类为两种以上时,危险废物应分区(类)摆放,为醒目危险废物分类情况,除设置危险废物容器标签牌外,企业应设置分区(类)标志,可以标明危险废物物品名称。



  2、分区分类标识尺寸、颜色、设置国家标准未做要求,各企业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设置,建议参照统一设置。

危险废物是指具有各种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性和传染性,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征的废物。危险废物种类繁多、成分复杂,其污染具有潜在性和滞后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大力鼓励资源循环利用,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明确要求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不同类别的危险废物中又均蕴含着不少具有利用价值的组分,如能通过合理、环保的措施给予回收及综合利用,那么不但将降低危险废物的处置压力,也可以变废为宝,获取客观的经济收益。只要经济和技术可行,废物都可以转化为有价值的资源。危险废物回收利用有利于从源头减少产生量和危害性,但是要对其进行全面、严格的风险控制。要加强引导和规范,做到立规矩、设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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