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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锁定、持股个人收益和退出
1)以增资方式成为公司股东的有限合伙企业,所持股份的限售期为一年即可,上市后可以合伙企业作为主体实施股权转让,获得收益,而该收益通过有限合伙企业直接“传导”至终持股的个人;对于持股个人实际的股权锁定时间,可以在合伙协议中约定;
2)持股个人享受收益(或获利退出)有四种方式:
i. 分享企业收益:按照份额享有上面所提到的以有限合伙企业为主体的股权转让收益;
ii. 转让财产份额:按照协议约定将属于自己的财产份额转让他人;
iii. 退伙结算:根据合伙协议约定条件退伙,并获得自身财产;
iv. 散伙清算:有限合伙企业解散,个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获得清算后的财产。
“高管股份”限制
《公司法》142条规定,股份公司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股份总数的25%。这个“25%”的额度在计算时是否包含间接持股数量,没有明确的规定,上市前公司可以从有利于自身的角度解释。特别的,公司上市后,这种董、监、高的持股叫做“高管股份”,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对于“高管股份”的特别锁定,并不包括其间接持股的部分。因此,上市后持股平台如需转让股份,在实际操作中不受“高管股份”的监管限制。

当您做好准备想要注册一家公司之前,您是不是已经了解清楚了注册公司的相关情况呢,税收政策就是其中才非常重要的一点,当您充分对其有所了解之后,会让您的企业经营的更好,接下来合泰企业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有限合伙企业的税收政策。
  一、有限合伙企业与公司制企业组建时的会计与税收问题
  有限合伙人投资于有限合伙企业后,即按占伙比例在合伙企业占有相应份额,此时,有限合伙人在账面上如何进行财务处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中耒作明确规定。如果记入“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显然不妥,因为有限合伙企业不存在股份和“股权”问题。记入“长期应收款”等作为普通债权性资产也属不当,因为《合伙企业法》中规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一般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为此,笔者建议增设“长期投资”科目,用于核算有限合伙人的投资资产。投资以后,对于投资的核算方法存在权益法与成本法之间的选择问题,笔者认为基于合伙企业的特性及谨慎原则,应采用成本法。这种核算方法也贴近《合伙企业法》中规定的控制权、管理权条款: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一、设立持股平台的优势
主体公司设立持股平台的直接优势是可以激励员工积极性并可以实现股权控制的目的。
1.保持主体公司股权的稳定性
主体公司在设置股权架构时,将部分股东或受股权激励的核心员工股东放置至持股平台中,若未来股权发生变更情形时,只是持股平台股东发生变化,主体公司股权架构不受影响,可以减少主体公司股东变动的频率,有利于保持主体公司股权的稳定性。
2.增加股东人数
法律规定,有限公司股东人数多为50人,上层设置增加一个有限公司或有限合伙持股平台,人数可以增加至99人;股份公司股东多200人,上层设置增加一个有限公司或有限合伙持股平台,人数可以增加至249人,如果上层设置增加一个股份公司,股东人数多可以达399人

3.降低税收比例
选择将平台公司注册在税收优惠的地区,如西藏、新疆等省区的部分地区,境外上市的公司可以选择境外税收优惠国家,如开曼群岛等。
二、持股平台模式类型
员工持股的方式分为直接持股和间接持股两大类。
直接持股是指员工以自己的名义持有公司股权,直接行使股东权利。间接持股是指员工不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持有公司股权,而是通过他人代持或者搭建持股平台等方式间接持有公司股权。间接持股主要的形式是搭建持股平台,持股平台主要包括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企业、金融产品(私募基金、信托计划、资管计划,这三者也被称为“三类股东”)等。
1.自然人(员工)直接持股
员工以本人名义,通过原股东受让/赠与股权或对拟上市主体公司增资扩股的方式直接持有拟上市主体公司的股份或股权。在该方式下,员工直接持有主体公司股权,按股权比例行使相应股东权利,不需要额外设立持股平台,程序简便,个人转让股权所得收入适用于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分配股利时,自然人直接持股不需要重复征税。
      但是,较多的自然人持股将造成股权分散,不利于主体公司的集中决策和管理。部分高管在公司上市后即辞职,解禁后抛售全部全份套现,这样有悖于公司通过员工持股将公司长远利益与员工利益捆绑、留住人才的初衷。且股权变更需要到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繁琐。

1、增值税
1000万*6%=60万元(假设没有进项税)
2、企业所得税无需缴纳。
3、合伙人所得税
张三所得为:(1000-200)*40%=320万元
按照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个税计算结果为:应缴税款1105250元;税后收入2094750元。
合伙人甲公司所得为:(1000-200)*60%=480万元
应并入当期公司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计算略。
二、合伙人之间的利润分配比例如何确定?
大致有这么几个基本原则:
1、如果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利润分配的比例,应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合伙人各自的应纳税所得额。
2、如果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这里的比例可以追加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即可。
3、如果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实际上还有一种可能的方法,就是通过法律诉讼确定分配比例。
5、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一、什么是个人资企业核定征收?
个人资企业核定本来是对于一些难以查账的企业进行征收税金的一种方式,现在常用于帮助企业减少税收压力的目的上。
企业在运营盈利的过程中需要缴纳税金,缴纳税金的方式分为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我们要了解企业的基本类型,还要了解不同类型的企业应该适用于哪种征收税模式。在了解两种企业所得税纳税模式的差异前,我们更应该了解定率征收和查账征收的定义以及他们各自适用的企业类型,以及两者的计算方式,只有更好的了解这两种模式的定义,才能更好的分析出这两种模式的差异在哪些方面,更深层次的加深我们定义定率征收和查账征收这两种模式的理解。
查账征收和核对征收都是对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其中核对征收又分为定额征收和定率征收。
二、定额征收
定额征收是当地规定的一种征税方式,每个地区的规定是不同的,比如定额收取2个点的税费,那么就用开票额直接乘以2个点。

下一条:香港人深圳公司注册流程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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