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下述条件外,其他条件同本标准5.7.5.1b)。标准泡沫枪位置应使泡沫中心射流直接落在距远侧盘壁1 000mm±100mm处的燃料表面上;
施加泡沫时间为180s±2s。记录灭火时间。如停止施加泡沫后火焰没有熄灭,可等待观察火焰是否熄灭,如果火焰熄灭,记录灭火时间。在施加泡沫结束至抗烧试验开始时,允许盘中有水平尺寸总和不大于500mm的闪燃火焰存在。施加泡沫允许短时间停顿,停顿时间应记入总施加泡沫时间。
25%抗烧时间的试验步骤按本标准5.7.5.1b)。
AFFF/AR对水溶性液体燃料的灭火试验
a)仪器、设备、材料
按GB 15308-94中5.7.8.1。
钢质燃烧盘:内径2 400mm±k25mm,深度200mm±15mm,壁厚2.5mm;
挡板:长1 000mm±50mm,高1 000mm±50mm,适于缓施加试验;
钢质抗烧罐:内径300mm±5mm,深度250mm±5mm,壁厚2.5mm;
风速仪:0~10m/s;
秒表:精密度0.1s;
燃料:橡胶工业用溶剂油,符合SH 0004-90合格品的要求。
;每一生产批量为一取样单位。样品总量不得少于20L。
;型式检验的样品应从出厂合格的产品中抽取。
;取样前应将包装中的产品混合均匀。对每一项性能进行测试前也应将样品混合均匀。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的出厂检验按本标准4.1的要求进行。
;型式检验
对AFFF的型式检验应按本标准4.1和4.2.1的要求进行;对AFFF/AR的型式检验应按本标准第4章的全部要求进行。
;型式检验的条件
泡沫液包装容器上清晰、牢固地注明:
a)泡沫液名称及型号;
b)泡沫液的推荐使用浓度;
c)毒性、避免方法和造成中毒后的救护方法;
d)泡沫液和泡沫溶液的储存温度;
e)泡沫液受不受冻结和融化的影响;
f)泡沫液的净重;
g)生产厂名称和地址;
h)泡沫液的生产批号、生产日期;
i)配制泡沫溶液时是否适宜使用海水;
j)储存和使用中,泡沫液和泡沫溶液对储存容器和设备的腐蚀性;对泡沫液和泡沫溶液适宜的储存容器和设备;
k)泡沫液的有效期;
m)泡沫液的灭火性能级别。
应按下列格式标明泡沫液的灭火性能级别:
(标准的附录)
温度敏感型泡沫液的判定实验
;温度处理
;如生产厂申明泡沫液不受冻结和融化的影响,样品在按本标准A1.2进行温度处理前,应按本标准5.1的规定进行四个周期的冻结和融化试验。
;将封装在容器中的泡沫液于60℃±3℃条件下放置七天后,在室温下再放置一天。
;试验方法
温度处理前、后的样品分别按本标准5.4、5.6的要求进行pH值、发泡倍数、泡沫25%析液时间的测定。
判定条件
泡沫液及其溶液的性能有一项符合表A1,该泡沫液即为温度敏感型的。
表 ;温度敏感型泡沫液的判定条件
液上喷射泡沫产生器,宜沿储罐周边均匀布置。
高背压泡沫产生器应设置在防火堤外,其出口管道应设置取样口。
第五节阀门和管道
当泡沫消防泵出口管道口径大于300mm宜采用电动、气动或液动阀门。阀门应有明显的启闭标志。
泡沫和泡沫混合液的管道,应采用钢管。管道外壁应进行防腐处理,其法兰连接处应采用石棉胶垫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