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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权的转让限制有哪些

对于经营权的转让来说,经营权的转让有时候会有一定的限制,对于经营权的转让来说有相应的限制,也是为了更好地实现经营权的一个使用,那么经营权的转让限制有哪些呢?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特许经营权的转让限制有哪些的详细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特许经营权的转让限制有哪些
  1、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确需要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提前书面告知主管部门,并经其同意。

  2、企业擅自转让特许经营权是不合法的。具体询问相关部门。

特许经营权的转让限制有哪些

  二、特许经营的特点
  按我国法律规定,特许经营是一种销售商品和服务的方法,而不是一个行业。作为一种商业经营模式,在其经营过程和方法中有以下四个共同特点:

  1、个人(法人)对商标、服务标志、特概念、专利、经营诀窍等拥有所有权。

  2、权利所有者授权其他人使用上述权利。

  3、在授权合同中包含一些调整和控制条款,以指导受许人的经营活动。

  4、受许人需要支付权利使用费和其他费用。

  三、特许经营与直营连锁、自由连锁的区别
  从特许经营、直营连锁、自由连锁各自的定义和特征可以看出,特许经营与直营连锁和自由连锁都有比较明显的区别。

  (一)特许经营与直营连锁的区别

  1、产权关系不同。

  特许经营是立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各个特许加盟店的资本是相互立的,与总部之间没有资产纽带;而直营连锁店都属于同一资本所有,各个连锁店由总部所有并直接运营、集中管理。这是特许经营与直营连锁本质的区别。特许经营总部由于利用他人的资金迅速扩大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所需资金较少。相比之下,直营连锁的发展更易受到资金和人员的限制。

  2、法律关系不同。

  特许经营中特许人(总部)和被特许人(加盟店)之间的关系是合同关系,双方通过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建立起关系,并通过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而直营连锁中总部与分店之间的关系则由内部管理制度进行调整。

  3、管理模式不同。

  特许经营的核心是特许经营权的转让,特许人(总部)是转让方,被特许人(加盟店)是接受方,特许经营体系是通过特许者与被特许者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形成的。各个加盟店的人事和财务关系相互立,特许人无权进行干涉。而在直营连锁经营中,总部对各分店拥有所有权,对分店经营中的各项具体事务均有决定权,分店经理作为总部的一名雇员,完全按总部意志行事。

  4、涉及的经营领域不完全相同。

  直营连锁的范围一般限于商业和服务业,而特许经营的范围则宽广得多,除商业、零售业、服务业、餐饮业、制造业、高科技信息产业等领域外,在制造业也被广泛应用。

  (二)特许经营与自由连锁的区别

  1、特许经营是总部和加盟店依照一对一的特许经营合同成立的,而自由连锁是加盟店自发、自愿共同结成的组织。

  2、特许经营的加盟店与总部之间存在纵向关系,各加盟店没有横向联系。自由连锁的加盟店之间则存在横向联系。

  3、自由连锁是由加盟店集资组成,所以加盟店可以得到由总部利润中作为战略性投资的、持续性的利润返还,而特许经营中没有这种总部对加盟店的利润返还机制。

  4、自由连锁成员店的经营自主权比特许经营加盟店多,相互联系更为松散。

  5、特许经营加盟店在合同期内不能自由退出,自由连锁店可以自由退出。

  6、自由连锁总部一般是非营利性机构,不收或收取少量的会费。特许经营中则有特许经营费用和金等。

  7、特许经营体系通常依托于特许人开发的某些特的产品、服务、经营方法、商号、商誉或者专利之上,而自由连锁则没有这些特点。

特许经营权评估方法选择

1、特许权评估特点

时效性——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以一定的物质和技术为基础,具有较强的时效性,他的价值与剩余的许可有效期限密切相关。

转让的限制性——与其他无形资产相比,在转让时有较强的限制性。有一些不能转让,如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和准运证,不能转让的就不能评估其价值;可以转让的也往往有期限和区域的限制。

专营权,是企业通过一定的法律和行政手段所取得的,在一定时期内有效的一种或制造和销售某类商品的特许权利。如电力专营权,具有区域性的垄断经济特点——与行业特点紧密联系;铁路、邮电等公用事业的特许权——区域性的特许权和地下、地上的土地使用权和空中禁止权。

2、影响评估的因素:超额收益或垄断利润、付出的成本代价(特许加盟费等)、现行可比市价、使用年限。

3、基本思路:分别评估特许权带来的收益和所付出的代价,其现值的差额就是特许权的价值。

4、基本方法:成本法、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收益法(在收益法的评估结果上再加上获取许可证的成本费,作为该项特许权的评估值)。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

主要目的
交通影响分析是大型项目开发建设不导致开发对象周边交通服务水平下降的重要措施,是避免土地开发的规划控制措施。分为规划交通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
分析内容
(1)交通影响分析的主要内容至少包括:分析范围确定;现状交通分析;交通量预测;交通影响评价;改进措施;结论与建议。
(2)分析范围确定:分析范围应包括拟建项目对道路交通产生显著影响的区域。一般情况下,应选择拟建项目所在的由城市主干道围合的区域。对于需在立项阶段进行初步交通影响分析的项目和对交通影响较大的项目,分析范围应适当扩大。 [1]
一般来说,交通影响评价的侧应放在制定切合实际的改善措施以使建设项目对外部交通所产生的影响尽可能地减小和明确界定开发商对此影响所应承担的市政设施建设义务两个方面。为使城市建设与交通协调发展,一方面应考虑新建或改建项目在路网交通流量自然增长的情况下对交通设施的影响;另一方面,又应具体分析这种影响在未来路网交通流量中所占的比例,使项目的控制在合理的规模内,做到既能使交通设施承受这种影响,又不妨碍城市的发展和经济的增长。
分析对象
1、非交通设施项目的建设规模和项目开发性质满足下述条件之一,应进行交通影响分析。
(1)非交通设施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在城市中心区或交通敏感的区域,建筑面积达到一定规模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定,下同);在中心区外围的市区或交通相对宽松的地区,建筑面积达到一定规模的。
(2)非交通设施项目的开发性质:使用性质及开发规模发生变更;小区规划;在城市重要干道两侧的开发和改造;重要的公共建筑;产生交通量变化大的其他或临时用途建设项目等。
2、城市交通设施的建设项目均须进行交通影响分析。
3、交通影响分析应在项目报建审批阶段进行。但当非交通设施项目的建设规模超过规定标准的8-10倍,或建设项目属于大型交通设施,或主管部门的其他开发项目,在项目的选址、立项阶段需进行初步的交通影响分析。
影响评价编辑 语音
是指对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新生成交通需求对周围交通系统运行的影响程度进行评价,并制定相应的对策,消减建设项目交通影响的技术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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