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便消防水龙布点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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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规》第8.2.1条未规定的建筑或场所和符合《建规》第8.2.1条规定的下列建筑或场所,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但宜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a、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物较少的单、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
b、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3000m的丁类厂房;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5000m的戊类厂房(仓库);
c、粮食仓库、金库、远离城镇且无人值班的立建筑;
d、存有与水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的建筑;
e、室内无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室外消防用水取自储水池且建筑体积不大于5000m的其他建筑。
4、消防软管卷盘和轻便消防水龙的用水量可不计入消防用水总量。
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为了解决人员竖向疏散距离过长的问题,应设置避难层(或避难间)。
根据普通人爬楼梯的体力消耗情况,结合各种机电设备及管道等的布置和使用管理要求,以及内主战举高消防车—50m高云梯车的操作要求,规定两个避难层之间的高度不大于50m,且从首层到个避难层之间的高度不大于50m。相关要求参见《建规》5.5.23及图示。
为方便理解,本文将此类避难层(或避难间)称为“解决竖向疏散问题的避难层(避难间)”。
2、医疗(养老)建筑中的避难间,为了解决难以在火灾中及时疏散人员的避难问题,应设置避难间。
在高层病房楼和手术室中,为了满足难以在火灾中及时疏散的人员的避难需要,高层病房楼应在二层及以上的病房楼层和洁净手术部设置避难间,相关要求参见《建规》5.5.24及图示。
在老年人照料设施中,为满足老年人难以在火灾时及时疏散的避难需要,需要设置避难间,相关要求参见《建规》5.5.24A及图示。
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什么情况下可以采用避难间?
一座建筑是设置避难层还是避难间,主要根据该建筑的不同高度段内需要避难的人数及其所需避难面积确定,当避难人数较少,避难空间以外的面积除设备用房外还多较多的空余面积时,可以设置为避难间,避难间的要求同避难层,详见《建规》5.5.23及图示。
公共建筑人数较多,通常情况下,只有住宅建筑才会有设置避难间的情况。
三、避难间需要两个面靠外墙吗?需要有一面位于建筑的一条长边上吗?
为解决竖向疏散问题而设置的避难间,根据“关于层住宅建筑避难层设置问题的复函”【建规字(2018)6号】要求:避难间的设置,应至少有两个面靠外墙,至少有一面位于建筑的一条长边上。本文虽然是针对住宅建筑的复函,也同样适应公共建筑。
医疗(养老)建筑中,为解决平面疏散问题而设置的避难间,不做严格要求。(观点供参考)
四、每个避难层(间)的设计避难人数,是按该避难层以上所有楼层的使用人数计算,还是按该避难层与上一避难层之间楼层的使用人数计算?
上层避难层(间)的设计避难人数,按该避难层以上所有楼层的使用人数计算,其他避难层(间)的设计避难人数,按该避难层与上一避难层之间所有楼层的全部使用人数计算。
五、避难层(间)的其他空间,除设备用房外还可以用作其他功能房间吗?
当不需将整个楼层用作避难层时,可用于火灾危险性小的设备用房,通常不能用于其他使用功能。
在住宅建筑中,避难人数较少,其他空间除设备间外,可能还会存在空余空间,在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后,可用于其他功能,比如作为跃层户型空间。(参《建规》图示 5.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