泡沫液储罐容量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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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50151-2021; 3.2.4当保护场所同时存储水溶性液体和非水溶性液体时,泡沫液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规范第1条:当储罐区储罐的单罐容量均小于或等于10000m³时,可选用抗溶水成膜、抗溶氟蛋白或低黏度抗溶氟蛋白泡沫液; 当储罐区存在单罐容量大于10000m³的储罐时,应按本标准第3.2.1条和第3.2.3条的规定对水溶性液体储罐和非水溶性液体储罐分别选取相应的泡沫液。 3.2.4-1条文解读,当保护场所同时存储水溶性液体和非水溶性液体时 当高倍数泡沫系统设置在液化天然气集液池或储罐围堰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选择固定式系统,并应设置导泡筒,发泡网距集液池的距离不应小于1m ,且导泡筒出口断面距集液池设计液面的距离不应小于200mm; (2)宜采用发泡倍数为300~500的高倍数泡沫产生器; (3) 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根据阻止形成蒸汽云和降低热辐射强度试验确定,并应取两项试验的较大值;当缺乏试验数据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宜小于7.2L/(min • ㎡); (4)泡沫连续供给时间应根据所需的控制时间确定,且不宜小40min;当同时设有移动式系统时,固定式系统的泡沫供给时间可按达到稳定控火时间确定。
消火栓按其用途分为普通型和特殊型,特殊型分为泡沫型、防撞型、调压型、减压稳压型等。 《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50151-2021 采用固定式系统的储罐区,当邻近消防站的泡沫消防车5min内无法到达现场时,应沿防火堤外均匀布置泡沫消火栓,且泡沫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60m;当未设置泡沫消火栓时,应有满足本标准第4.1.5条要求的措施。 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采用固定式灭火时,泡沫栓旁应设水带箱,箱内应配备2~5盘直径65mm、每盘长度20m的带快速接口的水带和PQ8或PQ4型泡沫管枪1支及泡沫栓钥匙。水带箱距泡沫栓不宜大于5m。 火车和一、二、三、四级站场的汽车油品装卸栈台,附近有固定消防设施可利用的,宜设置消防给水及泡沫灭火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消防栓及泡沫栓间距不应大于60m,消防冷却水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h,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30min。
装置中的泡沫产生器(如泡沫枪)应符合5.2中的规定。 5.4.4.2 比例混合器应符合5.1.4的规定。 5.4.4.3 按6.40进行喷射时间试验,连续喷射时间应不小于产品的公布值。 5.4.5 耐水冲击要求 按6.23进行耐水冲击试验,装置在大工作压力下连续工作10min应无松动损坏。 5.4.6 运动性能要求 轻便式灭火装置按6.41进行运动性能试验,试验后应无损坏。构成 半固定式(轻便式)泡沫灭火装置主要由泡沫产生器(泡沫枪)、比例混合器、水带、泡沫液储罐等构成。 5.4.2 外观 5.4.2.1 钣金件、冲压件表面应无重皮、皱纹、明显机械损伤和凹凸不平等缺陷。 5.4.2.2 焊接件焊缝应均匀,无裂纹、烧穿、咬边等缺陷。 5.4.2.3 锻铸件表面应无重皮和结疤。 5.4.2.4 镀层和涂层应色泽均匀,无龟裂、剥落、明显流痕、气泡、划伤等缺陷。 5.4.3 标志 在装置的明显位置上应设置清晰性标志牌,应至少标示有:产品名称、工作压力范围、喷射距离、有效喷射时间、适用泡沫液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