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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刑事辩护律师电话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取保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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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犯罪客体是社会正常管理秩序和人们的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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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十一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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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容留他人吸毒罪主观上应当表现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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