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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泰企业外资合伙企业注册,海口外资电商平台注册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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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限合伙用于高管持股平台的若干考虑
1、普通合伙人的安排
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承担管理职能,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对外代表,需要审慎考虑人选。
2、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的选择
1)从目前现有的地方税收政策来看,天津的政策在优惠程度和政策稳定性上好(按:写此文前天津享受政策优惠的出资门槛还没提高1亿元);
2)可以考虑,是否需要推动本地出台相应政策,将税收留在本地,以促进和本地的关系?在股权投资市场火热的情况下,股权投资优惠政策对本地资金应有较大吸引力,有利于增加本地税源,促进本地经济发展,但不确定争取政策的难度有多大。
3、纳税义务产生的时点和账务处理
有限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为应纳税所得额,即一旦产生利润,即使不分配也要纳税。
作为高管持股平台的合伙企业应选择查账征收的方式缴税,在账务处理上可将持股列为“长期股权投资”。因持其股比例肯定小于20%,故采用成本法计量长期股权投资,所持股份的公允价值变化不会体现在账上,不会因为被持股的公司上市这个事项而产生纳税义务。

高管个税从来都是企业税收筹划中的热点问题,将高管从公司剥离,设立自然人合伙企业,是否能够达到个税筹划的目的?我们试着分析一下。
一、合伙企业是个什么鬼?
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有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又可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涉及的主要税种如下:
1、合伙企业增值税
根据合伙企业的正常业务类型,区分不同的税率和征收率正常缴纳,正常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即可,和其他企业并无不同。
2、合伙企业所得税
合伙制企业本身并不具有法人地位,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自身并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3、合伙人所得税
对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按“先分后税”原则征收所得税,以每一合伙人为纳税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自然人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法人或者其他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
比较可以看出,这种筹划方式效果并不明显,实务中还可能带来风险:合伙企业和原公司之间如何设计业务和交易?合伙企业自身业务如何体现和证明?如果只是强行分拆,无合理、真实的业务实质,将面临税务机关的监控和处罚。
因此,个税筹划以税法为底线,以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落地有效为标准,达不到以上三个标准的个税筹划都是耍流氓。

新《合伙企业法》的颁布后,有限合伙类股权投资企业(包括各种创投基金,持股平台)如雨后春笋般遍地开花。有限合伙企业通过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法律界定,有效地匹配了股权投资基金中管理人和出资人的权利责任的架构。另外,税务因素也是一个重要的考量,有限合伙企业“先分后税”的税收政策也具有相对的优势,因而基于GP/LP的有限合伙企业近乎成为股权投资基金的标准模式。
大多数关于股权投资基金税务筹划的文章都是对于公司型、合伙型、契约性组织形式下,所得税差异进行简单概括,深入剖析较少。对于有限合伙型股权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特别是自然人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问题,也很少有文章说得清晰。
税率剖析
       对于股权投资企业来说,股息红利收入相对较少,主要所得是股权转让的资本利得。对于公司型企业来说,所得税法定25%,如果分到个人股东,那么还有20%个人所得税,综合税率简单来说是45%。对于有限合伙企业,如果合伙人是公司法人,那么基于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企业层面不缴纳所得税,其实等同于公司制企业的25%法定所得税率。而对于有限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的所得税率,是20%还是5-35%?此中有乾坤,需要细细道来。

一、设立持股平台的优势
主体公司设立持股平台的直接优势是可以激励员工积极性并可以实现股权控制的目的。
1.保持主体公司股权的稳定性
主体公司在设置股权架构时,将部分股东或受股权激励的核心员工股东放置至持股平台中,若未来股权发生变更情形时,只是持股平台股东发生变化,主体公司股权架构不受影响,可以减少主体公司股东变动的频率,有利于保持主体公司股权的稳定性。
2.增加股东人数
法律规定,有限公司股东人数多为50人,上层设置增加一个有限公司或有限合伙持股平台,人数可以增加至99人;股份公司股东多200人,上层设置增加一个有限公司或有限合伙持股平台,人数可以增加至249人,如果上层设置增加一个股份公司,股东人数多可以达399人

3.降低税收比例
选择将平台公司注册在税收优惠的地区,如西藏、新疆等省区的部分地区,境外上市的公司可以选择境外税收优惠国家,如开曼群岛等。
二、持股平台模式类型
员工持股的方式分为直接持股和间接持股两大类。
直接持股是指员工以自己的名义持有公司股权,直接行使股东权利。间接持股是指员工不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持有公司股权,而是通过他人代持或者搭建持股平台等方式间接持有公司股权。间接持股主要的形式是搭建持股平台,持股平台主要包括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企业、金融产品(私募基金、信托计划、资管计划,这三者也被称为“三类股东”)等。
1.自然人(员工)直接持股
员工以本人名义,通过原股东受让/赠与股权或对拟上市主体公司增资扩股的方式直接持有拟上市主体公司的股份或股权。在该方式下,员工直接持有主体公司股权,按股权比例行使相应股东权利,不需要额外设立持股平台,程序简便,个人转让股权所得收入适用于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分配股利时,自然人直接持股不需要重复征税。
      但是,较多的自然人持股将造成股权分散,不利于主体公司的集中决策和管理。部分高管在公司上市后即辞职,解禁后抛售全部全份套现,这样有悖于公司通过员工持股将公司长远利益与员工利益捆绑、留住人才的初衷。且股权变更需要到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繁琐。

关于合伙企业,11个涉税问题!
这是您在祥顺财税俱乐阅读的第15,405篇
11个涉税问题
我们企业属于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份额转让是否属于股权转让需要缴纳印花税?
不需要。合伙人份额不属于企业股权;因此,合伙人转让合伙人份额,不属于印花税应税项目,不需要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参考:《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进一步明确:“‘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我们企业属于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出资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合伙企业出资额不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不征收资金账簿印花税。
参考:参考12366北京中心答复:(答复时间:2020-05-29)合伙企业出资额不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不征收资金账簿印花税。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
我们企业属于合伙企业,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是按照“经营所得”还是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下一条:深圳有限合伙企业注册指引(投资公司设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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