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生育保险部分待遇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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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生育保险部分待遇调整
作者:yanghuan
链接:https://zhuanlan.zhihu.com/p/26563812
来源: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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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标准补充规定
1、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月标准除以30天计算)。
女职工生育待遇,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2、女职工生育的(顺产)津贴补助为98天;难产的(包括:剖宫产、胎头吸引助产、产钳助产、臀位助产)生育津贴补助为113天;多胞胎产的津贴标准在98天标准的基础上,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津贴。
3、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即17周,含120天)流产的,按15天计发;女职工怀孕满4个月不满7个月(即18周至28周,含196天)流产的,按42天计发;女职工怀孕满7个月以上引产的,按98天计发。
二、未就业配偶支付生育保险待遇所需携带材料
依据2016年12月6日太原市委组织部、太原市民政局公布《关于依法厘清社区居民职责提升为民服务效能的实施意见》的精神,《男职工未就业配偶报销承诺书》可替代社区出具的《未就业配偶证明》,协同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一并存档。所填内容真实有效,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等的相关规定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自2017年1月1日起分娩的女职工按照此标准执行,未尽事宜,仍按照原规定执行。
联系人:杨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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