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认证培训鉴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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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企事业单位:
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要“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用正确方式处理人际关系”。这一重要论断充分肯定了在构建和谐企业中,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的重要作用。随着当今社会竞争的加剧,现代生活节奏的加快,工作压力、心理危机、情感纠纷、人际关系、人格因素等问题,已成为影响员工心理健康的主要因素。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统一部署,2017年下半年的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统一考试将于5月举行,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将于2017年1-5月开展第20期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二级、三级)考前培训工作。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教育工作者、中小学辅导员、大学心理学老师、新闻工作者、社会工作者 、公安司法干警、企事业人力资源管理者、思想政治(党政工团青妇)工作者、公共关系工作者、慈善机构管理人员,倡导生命品质、关注自我成长、追求心身健康的社会各界有识人士 。
二、鉴定标准与考核方式
试题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依据《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标准》统一命题。
三级:理论知识考试、能力考核,共两科
二级:理论知识考试、能力考核、综合评审共三科
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考核均采用闭卷笔试方式,综合评审采取撰写论文和口头答辩方式。各科均为百分制,三科均在60分以上为合格,合格者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全国统一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单科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为1年。
三、培训内容
1、《基础知识》:基础心理、社会心理、发展心理、变态心理学与健康心理学、心理测量学、咨询心理
2、《技能操作》:心理诊断技能、心理咨询技能、心理测验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