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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09年9月,原告陈某(女)与被告吴某(男)结为夫妻,并育有一女。结婚前,按照该地风俗礼节,由吴某及家人花费了首付5万余元购买了位于江津区某小区三居室房屋一套(总价款为19万元),房屋产权登记下吴某一人名下。陈某及家人则提供了同等价值的家用电器、首饰等嫁妆。婚后不久,吴某染上了酗酒的毛病,不仅花光了家里的积蓄和女方的嫁妆,并欠下大量的债务,而且还经常酒后殴打妻女。为了帮助陈某维系家庭,陈某父母多次给陈某钱款以贴补家庭开支,而按揭房屋的贷款也一直由陈某一人偿还。2012年2月,陈某因不可调和的矛盾,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并提出要求女儿的监护权。经审理查明:(1)吴某因被单位开除,无固定生活来源,而且欠下了赌债10余万元;(2)女儿强烈要求与母亲一起生活;(3)位于江津区某小区的三居室房屋是两人的财产,婚后两人按揭归还了 3年多,共9万多元,现市场价约为50万元。
律师分析:在本案中,夫妻双方讼争的财产系吴某婚前花了 5万付款,并登记在吴某一人名下的按揭房屋。本案争议的焦点包括:(1)该房屋的权属认定,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2)共同还贷和房屋增值部分权属如何认定,怎样分割?对于个争议,《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也没能给我们答案。《婚姻法解释三》第10条为了便利实践操作,作出“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的规定,但不意味着就是认定“按揭”房屋系个人财产。对于后一个问题,《婚姻法解释三》第10条提出了 “折中办法”即“结合共同还贷的款项以及相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依照顾女方和子女原则,由房屋所有人给对方相应补偿”。具体到本案而言,涉案的“按揭”房屋虽然名义上是由双方共同偿还房贷,然实际上是由陈某一个人和其父母承担了所有的还贷义务,而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共同财产事实上是陈某一方的收入,其支付的9万元还款金额甚至超过了吴某5万元的首付款,而这些都无法获得证据的支持和法律的认同。倘若法院不考虑案件的复杂情况,简单地将房屋判给了产权登记方,肯定会出现显失公平现象。因此,本案陈某可以获得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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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介绍: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系盈科律师事务所华南地区总部,扎根于千年商都——广州,作为盈科国内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特的地理区位优势,面向珠三角、华南地区并辐射联动港澳台和整个东南亚的法律服务市场,与北京总部及国内外分所形成人才、品牌、业务、学术、地域资源的整合与互动,利用四海盈科的化法律服务体系整合人才和人脉资源,吸纳本地的法律人才加盟,以客户需求为导向,致力于提供的法律服务为目标,发展盈科在华南地区的法律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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