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区危废处理,危废处理价格,危废处置回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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酸、碱类废物:
(1)对酸、碱类废物日处理量约5t,通常是浓度不高且含有较多的重金属,先采用简便、易行的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法进行化学预处理,再对过滤出的残渣进行稳定化/固化处理后进行安全填埋,预处理后的废液作为固化用水和焚烧烟气的冷却水使用;
(2)当酸、碱类废物中废酸浓度较高时,中和沉淀消耗的药剂量大,产生的残渣进入填埋系统占用填埋空间较大,此时的废酸则可利用焚烧余热进行蒸馏浓缩,回收利用。
4、固态污泥、保温材料类:此类危险废物日处理量约4t,可采用焚烧、固化、直接填埋方式处理。由于此类废物含量较少或不含,其热值较低,为节省运行费用,当其符合安全填埋场进场废物要求时,采用直接进入安全填埋场填埋方式;当其不符合进场要求时,先对其固化处理后再进行安全填埋。
5、其它类废物:对于大部分热值较高(12~21MJ/kg)的废物,以及从安全、经济角度不适用其它方法处理的废物,可采取焚烧方法处理。如:含废物、染料涂料废物、有机残渣、废药品、废试剂等。
我国在这方面的工作起步较晚,直至1996年才正式发布了腐蚀性和毒性鉴别的国家标准。《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85.1~3-1996)规定了腐蚀性鉴别、急性毒性初筛和浸出毒性、危险废物的反应性、易燃性、感染性等危险特性的鉴别标准,目前还没有制定的,时只能参考国外的有关标准。
可燃性
规定可燃性的目的,在于识别那些常规贮存、处置和运输条件上存在着火危害,或者是一旦着火能够严重加剧火情的废弃物。
美国的RCRA法规(40CFR261.21)对可燃性做了严格规定,凡废弃物的代表样品具有下列任何一种性质,那么这种废弃物就具有可燃性:
①非水溶液液体,含(体积比)小于24%,采用ASTM标准规定的方法以闭杯试验器测定,或采用其他等效的标准方法测定,其闪点<60℃(140°F);
②非液体物质,在标准温度和压力条件下能够因摩擦、吸潮或自发化学变化而引起火灾,并且一旦着火即猛烈持久地燃烧,造成危害;
③根据局的标准方法,或按批准的等效试验方法测定后属于可燃性压缩气体;
④能够产生氧气快速促进有机物燃烧的任何一种物质(如氯酸盐、高锰酸盐、无机过氧化物或硝酸盐)。
危险废物包装标签使用方法:
1、所有包装容器、包装袋贴上危险废物标签,危险废物标签上文字字体为黑体、底为醒目的桔。
2、 危险废物标签应稳妥地贴附在包装容器或包装袋的适当位置,并不被遮盖或污染使其上的资料清晰易读。
3、 如使用旧的容器或包装袋盛危险废物,应确保容器或包装袋上的旧标签全部被去除或有效遮盖。
4、 危险废物标签要提供下列说明:"危险废物"字样、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主要化学成分或商品名称、危险类别、安全措施等。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标志的使用方法:
1、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处醒目的地方安装危险废物警告标志。
警告标志式样如下:(尺寸:40cm·40cm·40cm)
2、 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安装危险废物即危险废物名称。
3、 各类标志牌数量要充足,悬挂部位要准确醒目。
4、具有剧毒、易燃、感染等危害特性的危险废物还按照附录一中要求在包装上粘贴危险废物警告标志,并存储设施处悬挂相应的警告标志。
危险废物的存放
凡产生的危险废物不能立即运往处理、处置场的,均需进行适当的包装并暂存在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内,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按如下要求进行建设,如危险废物属剧则其贮存设施须同时符合剧管理规定。
危险废物贮存地点应远离人员密集区(学校、宿舍、食堂、市场、公共场所、道路等)、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仓库、高压输电线路防护区、水源保护区和给排水明渠,位于标准工业厂房内的小规模经批准后可以在厂房内适当的位置存放本产生的危险废物。
贮存设施就避免建在易遭受洪水、滑波、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地点,贮存设施应按照一遇的要求进行防洪设计。
贮存设施只可供危险废物存放,无论规模大小,按其使用性质,不得混合存入一般非危险的固体废物。
贮存设施的设计、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和危险品贮存设计规范。
贮存场所应安装门锁且设有专人管理,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危险废物贮存仓库应设防等安全装置,采取防爆电气和灯具等。
危险废物贮存仓库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及设施。
对危险废物贮存仓库所设置的相应防火防爆、通风、防毒等安全设施应定期监测,确保符合要求。
所有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包括贮存罐)须向市提出申请,在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危险废物贮存活动,对外承接危险废物贮存业务的还须申领危险废物经营技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