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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卷日本中元转口物流规避高关税

及时发货 交易保障 卖家承担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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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口贸易:
转口贸易又称中转贸易(intermediary trade),指国际贸易中进出口货品的生意,不是在生产国与消费国之间直接进行,而是通过第三国易手进行的买卖。这种贸易对中转国来说即是转口贸易。贸易的货品能够由出口国运往第三国,在第三国不通过加工(转换包装、分类、选择、收拾等不作为加工论)再销往消费国;也能够不通过第三国而直接由生产国运往消费国,但生产国与消费国之间并不发生贸易联系,而是由中转国分别同生产国和消费国发生贸易。由于中国是世界上遭遇反倾销多的国家,所以这种贸易形式,也几乎变成躲避贸易制裁的方式之一。
反倾销是什么:

反倾销税是指进口国海关对外国的倾销货物,在征收关税的同时附加征收的一种特别关税,其目的在于抵制倾销,保护国内产业。


转口操作流程简介:
1:国内正常报关出口到我司中转国港口(不影响退税)头程海运由我们安排或者贵司自行安排都可以,国内开船之后需要提供头程箱单、发票、提单给我司作为中转国清关资料。
2:二程到目的港的海运需要提前订舱(我司会根据头程海运的到港时间来预订二程的海运舱位,这样才能做到头程海运、中转换柜和二程海运的无缝对接,避免因为中间某个环节对接不上而延误时间和产生不必要的费用);二程海运可由我司帮您安排,也可以让您客人提供代理的联系方式给我司进行订舱。
头程柜子到港后需要进行换柜,将货物从大陆柜子重新取出装到中转国船公司的柜子里,一般需要预留三天左右的换柜操作时间。之后会根据国内出口报关的箱单、发票资料,更换成中转国公司的抬头做箱单、发票,然后再进行报关出口。期间你们只需要配合我们操作提供相关资料和核对好相关资料就行了,其他问题我司会全程帮贵司服务好。

3:客人只需要拿中转国SHIPPER 出具的原产地证、箱单、发票和二程提单作为目的港清关资料,不同的转口国客人需要缴纳部分正常关税,这一点要跟客人协商好。

4:货权问题:我们可以通过签订货物中转协议,以我司国内公司作担保。

5:货款不能直接汇入国内账户,对于货款有两种解决方案:
A:客人直接汇款到贵司香港离岸账户。
B:对于客人要求走资金流的话,可以使用我司转口国公司银行账户代收货款(收到货款之后会在3天内安排汇入贵司国内账户),代收货款收取千分之五手续费+银行手续费。可以签订代收货款协议。

6:包装要求:纯中性包装,不能显示Made in China 、Made in Thailand、目的国、国家名称、客人公司地址;不能出现国内公司信息,不能出现中文字样;涉及商标需要提前把商标提供给我们确认,出货前提供外包装照片、产品照片给我们确认。

目前国内船运行情怎么样,近些年中国经济的发展很有成效,尤其是对外出口贸易的快速增长,给我国运输业带来了很大的希望,而海运是运输中重要的一部分,有很多出口商品都是海运来完成的,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现在中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国家,照这样的发展速度,中国的经济会越来越好,同时运输业的发展前景是很不错的,特别是船运业的后续空间很大,这也是我国水路运输的优势所在了。

未来船运业的发展前景如何?

未来我国船运业的发展前景,随着产业的转型加速,释放出发展的新动力,面对当前的机遇和挑战,我们经过产业转型升级,寻找到新的发展路径,其中主要还是需要提高技术水平,能够让运输服务水平更上一层楼,改变传统的经营思维,增强创新能力,去扩展一些新的业务,还有一方面就是需要加强对船舶的技术改造和升级,来提高运输质量和运输效率,并且在保障航运安全的前提下,来降低客户的运输成本,这样可以保留原有的老客户,同时还可以去新的客户。

舱单就是海运货代找船公司订的"位置"(订舱),一般是海运货代提供给货主的。海运货代公司和海运物流公司的主要区别货代是货运代理人,不是船公司实际承运人。货代有与二级之分(还有无船承运人),货代可直接向船公司订舱,但不一定有资格订舱,有许多船公司只了几个少数的货代做为订舱口。所以并不是说就是怎么样,大部份的只能局限于几个船公司有订舱权。有订舱权货代并不一定能拿得好的价格与服务,有许多情况,订舱货代反而要向通过他订舱那家货代(其他或二级)拿价格与舱位。货代挂靠很正常,不是说所有挂靠就没实力,所以不要只听那个货代是挂靠的就怎么着了,当然,要是你是挂靠的,也不要口口声声一定要说我们是的在哪里的办事处,是挂靠就是挂靠的,口岸(上海,宁波)的货代不一定是一代,90%以上口岸货代也是没有订舱权的货代或者二代,所以不要以为口岸的货代怎么着怎么着的好了。货代的主要工作是订舱,报关,车运等工作,不是什么都能做的。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海运货代行业也逐渐发展,终成为一个庞大的行业。在海运货代的发展过程中,曾有一些国家为了减少中间环节,曾经试图取消货运代理,不通过海运货代这个中间环节,但终都失败了,根本行不通。选择海运货代主要看他的服务,服务是,价格当然也希望便宜,物美嘛。所以一代也好,二代也好,无船也好,你要你觉的合适自己口位那是没什么关系,希望大家能找到自己喜欢的货代。

除外责任
①由于委托方的疏忽或过失;
②由于委托方或其他代理人在装卸、仓储或其他作业过程中的过失;
③由于货物的自然特性或潜在缺陷;
④由于货物的包装不牢固、标志不清;
⑤由于货物送达地址不清、不完整、不准确;
⑥由于对货物内容申述不清楚、不完整;
⑦由于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意外原因。
但如能证明货物得灭失或损害是由货运代理人过失或疏忽所致,货代对该货物的灭失、损害应付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原则
国际货运代理协会一般条款对还规定的赔偿原则由两个方面:一是赔偿责任原则,二是赔偿责任限制。
收货人在收到货物发现货物灭失或损害,并能证明该灭失或损害是由货运代理人过失造成,即向货代提出索赔,一般情况下,索赔通知的提出不超过货到后多少天,否则,就作为货代已完成交货义务。
赔偿责任限制
从现有的国际公约看,有的采用单一标准的赔偿方法,有的采用双重标准的赔偿方法,对国际货运代理人的赔偿方法也应同样如此,但实际做法不一,差异较大。

运输单据标准

FIATA标准规则的第7.1部分中关于货代作为承运人出现的责任规定如下:货代……当其签发自己的运输单证,或以其他方式明示或默示地表示承担承运人的责任(缔约承运人)根据NSAB标准条款,货代在以下情况下应被认为具备缔约承运人的地位:其以自己的名义签发运输单据;或者其要约进行了某种意思表示,例如,报出出自己的运价,而从该种意思表示中可以合理的推断初期以承运人的身份承担责任的意愿。如果客户与货代就货物的运输达成得协议中明显体现出货代承担承运人的责任的意思表示时,货代当然是作为承运人无疑。而由于运输单据对运输协议的证明作用,货代以自己的名义签发运输单据(主要是提单),在承运人一栏中明确的签上自己的名称,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客户接受了这种运输单据,除非其能够提出相反证据,则应认定其与货代(作为承运人)的运输合同关系的存在。但这种运输单据转让后,货代依据这一运输单据向收货人、运输单据持有人承担承运人的责任。这一标准符合中国相关法规的规定。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无船承运业务,是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





货代运输标准

当根据运输单据无法明确货代在运输合同中法律地位时,相关标准条款或立法往往通过考查货代对货物运输过程的实际参与程度来确认货代的法律地位。德国运输法(HGB)规定:货代进行组织集中不同来源的货物以同一运输工具进行运输时应被认定为承运人。NCBFAA标准条款认可,货代在占有货物的情况下,可以作为承运人、仓储人或包装人,从而对货物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其他情况下,货代根据本标准条款只是作为代理人而出现。FIATA标准规则的第7.1部分中关于货代作为承运人出现的责任规定:当货代运用其自己的运输工具实际从事运输时,货代作为运输合同当事人而承担责任。





货代固定费用标准

德国运输法的新法令规定:收取固定费用货代,就其权利义务而言,将被作为承运人对待。这一标准似乎为中国司法实践所否认。在太仓兴达制罐有限公司诉江苏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江苏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货损纠纷案中,原告太仓兴达制罐有限公司认为被告“太仓货运”收取了“太仓兴达”的包干费,因此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再是货运代理的委托关系,而应当是货物运输报合同关系,被告应对运输途中地货损负责。原告的这一诉讼主张并未得到一审及二审法院的支持。法官认为,在货代市场中,包干费是货代市场竞争的产物。货运代理人预收包干费已经形成惯例。庭审查明的事实显示,太仓货运向本案航联公司支付的包括运杂费在内的费用已超过其向原告收取的包括包干费在内的费用。由此可见,货运代理人收取的包干费中,剔除代理佣金之外的费用,其性质实际上是代理人事先预收、事后代付的费用。代理人为此亦承担了一定的市场风险。由此可见,被告向货主预收了包干费,并不因此而改变其货运代理人的地位。

传统上,货代业是原外经贸部(商务部)的管辖,从事货代业务应得到外经贸部的批准,向外经贸部登记。但是新颁布的《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七条规定: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向交通主管部门(即交通部)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金。而以自己的名义向客户签发提单是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基本要素,由此可见,向交通主管部门(即交通部)办理提单登记就成为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的先决条件。
然而,如前文所述,从国际航运实务的角度而言,无船承运业务早已包含在货代服务以及多式联运服务之中,将无船承运人以及无船承运业务的概念引入到中国法律体系之中,只能在该行业的行政管理中引起重叠和混乱。从国际航运实践上看,无船承运人这一法律概念是为美国法所而与国际通行的航运实践是格格不入的。
此外,无船承运人的业务范围已经为有着几历史的货代业所覆盖,因此并不存在创设这一狭义概念的法律上的必要性。而且这一概念也与中国所作出的承诺(关于货代业开放的时间表)不符。外国的货代企业将对其进入中国市场所应适用的标准(是作为货代还是作为无船承运人;是像商务部还是向交通部提出相应的申请)感到无所适从。与此同时,这一概念的出现将使增加中国的无船承运人进入国际市场的难度,因为再其所要进入的国家这是一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
总之,货代(freight forwarding)不是作为一个单纯的法律概念所出现的。经过几的发展,货代已经成为一个正当的完整的行业,其特的法律性质和法律特征已为国际运输行业以及相关行业所承认。我们应当逐渐缩小而不是扩大行业实践与法律之间的鸿沟:是否有必要将一部分业务(无船承运业务)从货代业中立出去从而增加法律体系的复杂性是值得怀疑的。事实上,正确的做法是建立关于货代业的统一的行政法律和规章体系,而不是人为的创设新的法律概念以分割货代业,从而造成行政管理的重叠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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