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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商标注册概要
1、俄罗斯联邦商标、服务商标和产地名称法(商标法)于1992年10月17日生效,2002年12月11日修订,2002年12月27日生效。
2、基于法定程序或依俄罗斯作为成员参加的国际组织获得注册的商标在俄罗斯联邦受法律保护。
3、俄罗斯接受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的注册。
4、俄罗斯采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
5、俄罗斯参加的国际条约和组织包括:《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商标注册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一、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商标注册简介
1、非洲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均是原法国殖民地,因此非知注册使用的语言为法语。对于国内的申请人来说,增加了申请注册的难度。
2、非知组织成员国在商标领域内完全受非知组织的约束,没有各自立的商标制度,所以并不存在逐一国家注册的可能性,只能通过非知组织注册。
3、向非洲知识产权组织提出注册申请,每份申请可以申请三个类别。
4、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商标注册费用分为查询和注册两部分。
商标权从申请日起算,有效期十年,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

二、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成员简介
非洲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家包括:博茨瓦纳,冈比亚,加纳,肯尼亚,莱索托,马拉维,莫桑比克,纳米比亚,塞拉利昂,利比里亚,卢旺达,圣多美普林西比,索马里,苏丹,斯威士兰,坦桑尼亚,乌干达,赞比亚和津巴布韦。

三、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商标注册所需资料
1、委托书:由本司提供,申请人签名盖章;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申请人名义和地址中英文;
4、需要保护的类别和商品/服务名称;
5、商标图样;

菲律宾早的商标法制定于1947年6月20日,其间经过多次修订,目前现行的商标法于1998年1月1日起生效。菲律宾人的祖先是亚洲大陆的移民。在14世纪前后,建立了海上强国苏禄王国。1565年,西班牙侵占菲律宾,统治菲300多年。1898年美国菲律宾。1942年,日本菲律宾。二战后,菲重新沦为美国殖民地。1946年,菲律宾立。由于菲律宾在政治上与美国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美国商标制度对于菲律宾有着深远影响。可以说,菲律宾的商标法律制度基本上是以美国商标法律制度为蓝本而制定的。比如,商标权利归属采用使用在先原则,以及对于商标通过使用维持其有效性的规定等等。

任何国籍的自然人和法人均可以在菲律宾提出商标申请。与美国相似,菲律宾商标注册名称也分为主簿注册和副簿注册。副簿注册主要是针对一些显著性不够强的且不违反禁用条款规定的商标,以及通过一段时间的使用使一些原本不具有显著性的商标产生了显著性要素而可以被广大消费者认知的商标。副簿注册的商标通过进一步的持续大量使用,可以转化为主簿注册。与美国不同的是,在菲律宾提交商标申请时不需要提供申请基础,也就是说没有使用的商标在菲律宾也可以核准注册。

韩国商标概况
1、商品商标、证明商标、体积商标、立体商标、颜色商标在韩国都可以注册。
2、部分权制度;亦即主张权之申请案所之商品范围超出前案之商品范围,过去韩国商标
局将会对此类申请案全部拒绝,自商标审查基准修正后,商标局会以商品逐项审查之基础针对超出该申请案
之商品予以部分拒绝;
3、凡包含英文、中文及日文之外文商标申请案,其商标外文字之读音及文字涵义近似与否将列入审查
范围内;
4、加速异议案审理时效,过去韩国商标局审理异议案件之审查时间一般为十个月,新审查基准修订后,
韩国商标局希望能在异议申请案提起后三至四个月内就能做出异议决定。
5、韩国商标法于1949年11月28日颁布,历经十几次修改,近一次修改于2002年12月11日完成。韩国商标法属于大陆法系,采用的是注册基于申请在先的原则。商标注册的种类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立体商标、颜色商标。韩国过去一直采用的是本国分类,从1998年3月1日起采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韩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并且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和《马德里协定书》缔约国。

一、 欧盟商标注册主管机关
1993年12月20日,欧洲理事会发布了关于欧盟商标注册的40/94号“条例”(即欧共体商标法),该“条例”于1994年3月15日生效。根据该“条例”规定,在欧盟内部设立“欧盟内部市场一体化管理局(OHIM)”,简称“内协局”,负责处理商标注册事宜。位于西班牙 Alicante 的欧盟商标局于1996年1月1日开始受理欧盟商标申请。
二、 欧盟商标优势
申请人无限制。欧盟商标的申请人不限于欧盟成员国的国民,其他如《巴黎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成员国的国民也可提出申请。
费用低。只须申请注册一次,即可在整个欧盟的二十八个成员国使用该注册商标。较之于在各个成员国分别提出申请,费用大幅度减少。
注册商标在欧盟成员国保持整体效力:申请人通过提交一份申请即可在欧盟28个成员国内得到对该商标的保护,无需再分别所希望得到保护的国家;共同体商标在任一成员国的使用将被视为在所有成员国的使用,即使商标只在一个国家使用,也不会因为没有在其他国家使用使该商标而遇到被撤销的危险;共同体商标的转让、变更或续展将在全部成员国范围内发生效力。
共同体注册是双重保护原则,共同体注册商标不取代国家注册商标,国家注册商标与国际注册商标一样继续存在。
(1)如果一个申请人向共同体申请注册商标被驳回,申请人可以在三个月内将共同体商标转换为在一个或几个国家的商标申请,其原申请日及日同样享受。
(2)共同体注册商标申请在共同体内部公告期间,共同体国家的在先权利人可以提出异议,如果国家在先的权利人在知道的情况下容忍在后的共同体注册商标连续使用五年,则就丧失了提出无效或反对使用的权利,两个商标共存,在同一地域内将会有两个不同的商标权人。

一、日本商标主管机关
日本特许厅,日本专利局(JPO),并通过管理知识产权支持国家创新系统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日本将继续努力实现“世界快的速度和高的质量”的知识产权制度。具体地说,日本将继续朝着实现其减少的时间以专利授予的目标努力,在下一个十年不超过14个月的平均。此外,为了提的专利,设计,商标考试,JPO将继续提高其质量管理通过基于输入从外部的评估系统,目标是实现“世界上快的速度和的“考试。

二、在日本哪些不能做为商标进行注册
1、、菊花绞章、、奖章或者与外国的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
2、在巴黎条约(是指一九00年十二月十四日于布鲁塞尔、一九一一年六月二日于华盛顿、一九二五年十一月六日于海牙、一九三四年六月二日于伦敦、一九五八年十月三十一日于里斯本及一九六七年七月十四日于斯德哥尔摩修订的关于保护工业所有权的一八八三年三月二十日的巴黎条约。下同。)同盟国国家的徽章等(巴黎条约同盟国的除外),与通商产业大臣所的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
3、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的标记,与通商产业大臣所的相同或类似的商标;
4、白地红十字的标记或者与红十字或日内瓦红十字的名称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
5、日本国或巴黎条约同盟国或地方公共团体为监督或证明所使用的印章或者记号中,与通商产业大臣的具有相同或类似标记的商标,与使用该印章或记号的商品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所使用者;
6、表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或它们的机关、公益团体,或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事业的标记,与者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
7、有可能危害公共秩序或良好风俗的商标;
8、含有他人的肖像或者他人的姓名或名称或的别号、艺名或笔名或它们的简称的商标(取得本人的同意者除外);
9、与特许厅长官的或地方公共团体(下称“等”)举办的博览会,或等以外的人举办的博览会,或者外国的等或取得外国许可的人在外国举办的国际博览会奖有相同或者类似的标记的商标(受奖者使用其标记作商标的一部分者除外);
10、作为表示属于他人业务的商品在需求者中间已被广泛认识的商标或者与之类似的商标,而使用于该商品或者与之类似的商品者;
11、该商标注册提出申请之日以前,已由他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注册商标或者与之类似的商标,而使用于属于该商标注册的商品(是指根据第六条款—一包括第六十八条款准用的场合——的规定而的商品、下同。)或者与之类似的商品者;
12、同他人的注册防护标记(指进行了防护标记注册的标记,下同。)相同的商标,使用于该防护标记注册的商品者;
13、自商标权消灭之日(受到商标注册应归无效的判决时,则是判决确定之日。下同。)起未经过一年的他人的商标(该人在商标权消灭之日以前已一年以上未使用者除外)或者与之类似的商标,使用于属于该商标权的商品或者与之类似的商品者;
14、与根据《种苗法》(昭和二十二年法律百一十五号)第十二条之四款的规定而进行了品种注册的品种名称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使用于该品种的种苗或者类似的商品者;
15、同属于他人业务的商品容易发生混淆的商标(由第10项到前项所列者除外);
16、对商品的质量有可能产生误解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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