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静安废油漆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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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路板中因含有溴阻燃剂,含铅焊料和其他少量贵金属等,在处置不当的情况下易造成环境风险,具有一定的危害性。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HW49其他废物900-045-49废旧电路板(包括废旧电路板上附带的元器件、芯片、插件、贴脚等)条例,被判定属于危废物。
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中,针对回收废旧电路板拆解、破碎处理需要具备的以及相关的要求,具有以下规定。
1.回收废旧电路板拆解、破碎处理应具备相应的
(1) 回收废旧电路板拆解、破碎处理,需要向当地质监局递交生产,依法审核通过后,凭生产可回收废旧电路板进行拆解处理。
(2) 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中,第二十四条例规定,回收废旧电路板拆解处理,应向所在地的社区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证。
(3) 除了以上以外,还要向当地提交书面申请环保许可证材料,办理对应的环保许可证。
对于某种废物选择哪种的、实用的方法与诸多因素有关,如废物的组成、质、状态、气候条件、安全标准、处理成本、操作及维修等条件。虽然有许多方法都能成功地用于处理危险废物,但常用的处理方法仍归纳为物理处理、化学处理、生物处理、热处理和固化处理。
1、物理处理:物理处理是通过浓缩或相变化改变固体废物的结构使之成为便于运输、贮存、利用或处置的形态,包括压实、破碎、分选、增稠、吸附、萃取等方法。
2、化学处理:化学处理是采用化学方法破固体废物中的有害成分,从而达到无害化,或将其转变成为适于进一步处理、处置的形态。其目的在于改变处理物质的化学质,从而减少它的危害。这是危险废物终处置前常用的预处理措施,其处理设备为常规的化工设备。
3、生物处理:生物处理是利用微生物分解固体废物中可降解的有机物,从而达到无害化或综合利用。生物处理方法包括好氧处理、厌氧处理和兼厌氧处理。与化学处理方法相比,生物处理在经济上一般比较便宜应用普遍但处理过程所需时间长,处理效率不够稳定。
4、热处理:热处理是通过高温破和改变固体废物组成和结构,同时达到减容、无害化或综合利用的目的。其方法包括焚化、热解、湿式氧化以及焙烧、烧结等。热值较高或毒较大的废物采用焚烧处理工艺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回收焚烧余热用于综合利用和物化处理以及职工洗浴、生活等,减少处理成本和能源的浪费。
5、固化处理:固化处理是采用固化基材将废物固定或包覆,以降低其对环境的危害,是一种较安全地运输和处置废物的处理过程,主要用于有害废物和放射废物,固化体的容积远比原废物的容积大。
6、各种处理方法都有其优缺点和对不同废物的适用,由于各危险废物所含组分、质不同很难有统一模式。针对各废物的特可选用适用强的处理方法
随着城镇化的快速发展,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垃圾围城”成为全国大中型城市发展中的“痛点”。由此的土地侵占、环境污染、资源浪费与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有差距。
上海自2019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制度,今年5月1日起,北京也要开始实施垃圾分类制度。据统计,目前全国已有237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启动了垃圾分类,其中46个垃圾分类城市垃圾分类覆盖率已达到53.9%,其中上海、厦门等14个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覆盖率超过70%。实践,垃圾分类作为推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主要手段,是防治环境污染的重要举措。
新《固废法》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供了法治保障,一是在章总则的第六条中明确国家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并明确坚持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二是在第四章专章规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机制,建立生活垃圾收费制度,推动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全程体系建设,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可以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三是在第四十六条中明确将农村生活垃圾纳入管理范围,实现城乡生活垃圾统一管理。
在法治推动下,将会进一步加快垃圾分类进程,引导社会公众从源头对垃圾进行分拣,增强垃圾的资源和经济,从而减少垃圾总量和垃圾处理成本,达到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
近年来,随着我国工业的不断发展,工业生产过程排放的危险废物日益增多。统计数据显示,2017年全国200个大、中城市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为4010.1万吨,2018年达到43.0万吨,同比增长15.78%。由于危险废物带来长期的环境污染和潜在的环境影响,社会公众对危险废物问题十分关注。新《固废法》回应社会公众的关切,对危险废物制度进行了完善:
一是建立信息化体系。第七十五条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危险废物的危害特和产生数量,科学评估其环境风险,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建立信息化体系,并通过信息化手段管理、共享危险废物转移数据和信息。同时,在第七十八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二是调整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第七十五条规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统一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方法、识别标志和鉴别单位管理要求,并且应当调整。
三是强化危废处置设施建设。第七十六条规定,省级应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危废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科学评估危废处置需求,合理布局危废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并强调,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可以开展区域合作,统筹建设区域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
四是规范危险废物贮存。第八十一条明确规定,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处置的危废;贮存危废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是危废跨省转移管理。
第八十二条规定,转移危废应填写、运行危废电子转移联单;跨省转移危废的,应向危废移出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应当全程管控、提率,具体办法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门制定。
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新要求,取消了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实施的行政许可,改为建设单位自主验收。将原《固废法》第十四条中“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经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为新《固废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至此,所有涉及竣工验收许可的法律条款都已经完毕,意味着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许可制度退出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