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国家富硒认证,富硒认证咨询
-
面议
第六条认证认可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立、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鼓励平等互利地开展认证认可国际互认活动。认证认可国际互认活动不得损害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从事认证认可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经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在批准范围内从事认证活动。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第十条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三)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
(四)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五)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
从事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
第十一条认证机构资质的申请和批准程序:
(一)认证机构资质的申请人,应当向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认证机构资质申请之日起45日内,应当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依法取得认证机构资质的企业名录。
第十二条境外认证机构在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须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与所从属机构的业务范围相关的推广活动,但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境外认证机构在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登记,按照有关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认证机构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不得从事任何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
认证机构不得与认证委托人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
第十四条认证人员从事认证活动,应当在一个认证机构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认证机构执业。
第十五条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根据对全国5639家帮扶企业的问卷调查,95.88%的帮扶企业认为提升成效非常明显或比较明显,企业满意度达到97.4%;31个省(区、市)的提升成效均在85%以上;36个行业的提升成效均在80%以上。根据企业反馈,提升明显的方面依次是:质量意识提升、管理制度更加规范完善、工作环境更加整洁安全、工艺流程优化、产品质量水平提高和客户满意度提升。另外,企业在创新能力提高、经营业绩、成本下降和数字化智能化水平等方面也有一定程度提升。
各地在提升行动开展过程中总结了很多好经验好做法。其中,有三条经验具有普遍共识:一是引导推动,各方协同联动,是提升行动顺利开展的关键;二是针对企业“痛点”“难点”,施策,综合服务,是提升行动取得实效的关键;三是从区域支柱产业入手,试点,以点带面,是提升行动迅速推广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