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光伏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公司-水保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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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 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10 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
长 10 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技术评审机构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 费用由审批部门承担并按照有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技术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款 规定的期限内,但不得超过 30 个工作日。
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结论应当为不合格:
(一)未依法依规履行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程序或者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监理的;
(二)弃土弃渣未堆放在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存放地的;
(三)水土保持措施体系、等级和标准或者水土流失防治指标未按照水土保持方案批复
要求落实的;
(四)存在水土流失风险隐患的;
(五)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的;
(六)存在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不得通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其他情形的。
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
*条 为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根据《*水土保持法》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
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水利部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变更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变更管理可参照执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