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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涉水产品卫生批件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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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涉水产品申报受理规定 

        

  为规范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工作,许可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依据《新消毒产品和新涉水产品行政许可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申请新涉水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先登录卫生监督中心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再向国家卫生计生委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及样品。 

第三条  申请材料的一般要求:

(一)提供原件1份、复印件4份,复印件应当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二)申请补充材料、复核、终止申报的,提供原件1份;

(三)除检验报告及证明文件外,申请材料原件应逐页加盖申请人公章(或骑缝章);

(四)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按申请表提交材料目录的顺序装订成册,各项材料应使用明显标志区分; 

(五)使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如无相应的中国法定计量单位,可使用国际公认的计量单位;

(六)申报内容应完整、清楚,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一致;

(七)所有外文(国外地址、商标等专有名词除外)均应当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材料前;

(八)申报材料所盖公章应完整清晰; 

(九)申请表应当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十)如为个人申请,申请材料应当逐页加盖申请人名章或签字,并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二章  申请材料 

第四条  申请新涉水产品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生产能力审核意见; 

(三)研制报告;

(四)质量标准;

(五)评价方法;

(六)产品生产国(地区)允许在当地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进口新涉水产品);

(七)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进口新涉水产品);

(八)申报委托书(委托代理申报时需要提供); 

(九)可能有助于审查的其他材料。

另附送审样品1件。长度或宽度或高度3750px同时重量100kg的,可提供彩色照片(应当显示外观和内部结构)。 

第五条  其他的申请材料: 

(一)补正材料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2.相关补正材料。 

(二)补充材料应当包括: 

1.行政许可技术评审延期通知书(复印件); 

2.相关补充材料。 

(三)终止申报应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人在审查决定作出前申请终止申报的,应当提交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终止申报申请表。 

(四)申请复核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不予行政许可告知书; 

2.复核申请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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