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编写节能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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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节能评估报告书中的节能审查,节能审查机关收到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后,要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节能评估的报告书中的节能审查,固定资产的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的意见,与项目审批或核准文件需要一同印发。
建设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由节能审查机关撤销对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备案意见。
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弄虚作假,导致节能评估文件中内容失实的,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