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办全国创新型企业标准创新型中小企业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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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等条件下参与
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承担标准化技术组织秘书处承担标准化技术组织秘书处@参评标准创新贡献奖、企业标准“领跑者@承担标准化技术组织秘书处
标准创新型企业培育工作,坚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坚持有效市场与有为相结合,坚持企业自愿参与,坚持分层分类分级指导,坚持动态管理和服务。
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具有立法人资格,近三年正常经营生产,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质量事件、环境污染事件、网络和数据安全事件,未发生严重食品安全违法、严重质量违法、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
(二)严格执行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企业应当通过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自我声明公开标准,企业公开的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不低于推荐性标准要求;
(三)注重实施标准,有良好的标准化管理和工作基础;
(四)标准化工作在提升企业生产经营效益和核心竞争力方面取得较好效果。
不符合基本条件的企业不得参加标准创新型企业评价或认定工作。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并适时更新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评价指标体系(附件1)、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认定指标体系(附件2)、标准创新型企业()认定指标体系(附件3),作为开展入库、认定活动的依据。
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按住所地原则自愿提出申请,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认定指标体系,组织对企业申报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抽查。公示无异议的,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