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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概念说明了税收筹划的前提条件是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税收筹划的方向应当符合税收政策法规的导向;税收筹划的发生是在生产经营和投资理财活动之前;税收筹划的目标是使纳税人的税收利益大化。所谓“税收利益大化”,包括税负轻、税后利润大化、企业价值大化等内涵,而不仅仅是指的税负轻。
筹划性,是指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对经济事项进行规划、设计、安排,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在经济活动中,纳税义务通常具有滞后性。企业交易行为发生后才缴纳流转税;收益实现或分配之后,才缴纳所得税;财产取得之后,才缴纳财产税。这在客观上提供了对纳税事先做出筹划的可能性。另外,经营、投资和理财活动是多方面的,税收规定也是有针对性的。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的性质不同,税收待遇也往往不同,这在另一个方面为纳税人提供了可选择较低税负决策的机会。如果经营活动已经发生,应纳税额已经确定而去偷或欠税,都不能认为是税务筹划。
对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概念的探讨,是基于税收筹划概念的分析。税收筹划概念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叶由西方引入中国,译自 tax-planning 一词,也译作税务筹划、纳税筹划、税务计划等。税收筹划是一门涉及多门学科知识的新兴的现代边缘学科,许多问题尚不成熟,因而国际上对其概念的描述也不尽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