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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代写土地复垦方案公司-光伏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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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土地荒芜费等三项收费的通知》(苏价房[1998]12号 苏国土计[1998]5号):建设用地单位或个人不按工程施工要求,征(拨、使)用土地后,超过一年不使用造成土地荒芜的,每年收取荒芜费;连续两年以上不使用的,除按规定收取荒芜费外,由县级国土管理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批准无偿收回,同时注销土地使用证。

土地复垦工作计划安排
  根据项目特征和生产建设方式等实际情况,结合工程进度安排和生产建设活动对土地破坏的阶段性或区位性特点,划分复垦工作阶段,确定每一阶段或每一区段的复垦目标、任务、计划及资金安排等。
  对生产年限超过5年的生产项目,原则上以每5年为一个复垦工作阶段。单选址的线性工程建设项目要求以县(市、区)为单位,分区段说明土地复垦的目标;任务、计划和投资安排等。

凡已经或可能因挖损、塌陷、压占、污染等原因对土地造成破坏的,依法已报或需报省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采矿权的生产项目和报批准建设用地的交通、水利、能源等建设项目应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土地复垦方案可以自行编制也可以选择有关机构代为编制。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

土地复垦监督管理
  (一)矿山企业应当依据经审查通过的方案,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工作,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当年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情况。
  (二)国土资源部将按照《国土资源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规定,加强对经部审查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如何实施土地复垦?
依据《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6条规定,“属于条例第10条规定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依据自然资源部《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的要求,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土地复垦实行“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凡造成土地破坏的企业和个人均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土地复垦规划应根据自然条件和土地破坏程度,确定复垦用途。不能复垦为耕地的,宜林则林,宜牧则牧,宜渔则渔,也可报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批准,用于企业排矸、排灰、排渣的堆存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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