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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杏花岭区涉水产品卫生批件办理,涉水批件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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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规定,涉水产品标签和说明书中不得标注下列内容:
(一)明示或暗示具有防治疾病作用的内容。
(二)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者欺骗性的文字、图形以及与生活饮用水无关的内容。
(三)“酸性水”“碱性水”“活化水”“小分子团水”“功能水”“能量水”“富氧水”等内容。
(四)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禁止标注的内容。
在一些净水产品的宣传中,由于采用了某种特殊材质,净水器除了净水外,还往往宣传带着具有理疗、治病等特殊疗效。根据规定,净水器不允许添加功能性材料,也不允许宣传除净水作用外的其他功能,更不允许宣传有任何治疗疾病的疗效。所以,我们不要轻信商家的夸大、虚假宣传。

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应符合什么条件?
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应为经过卫生许可,持有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水质处理器,其外观应整洁、无锈蚀或破损。出水口有内凹的隔离区域,避免污染。出水口处还应安装闭合紧密且能自动关闭的门,在不售水时,该门应处于关闭状态。设备上的宣传字样应符合《涉水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的要求。
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不得标注“酸性水”、“碱性水”、“活化水”、“小分子团水”、“功能水”、“能量水”、“富氧水”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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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大家对饮水安全的逐步重视,与涉水产品相关的监管与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完善,监管力度不断提高,违法行为一经查出,就将受到相应处罚。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无批准文件的前款产品。”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高不超过30000元,或处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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