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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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四)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
(五)有必要的包装装潢印刷设备,具备2台以上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胶印、凹印、柔印、丝印等及后序加工设备;
(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取得地市级以上人民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二、经营其他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不在有居住用途的场所内;
(四)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生产设备和资金;
(五)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取得县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六)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