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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代理机构为什么建议分开注册商标
前几天一位同事抱怨,好不容易整理出来的一批公司的开发票申请,结果因为一个公司的信息有错误,全部都被财务打回来了,要求重新提交。当时我们几个同事就笑着说,看来以后申请开发票也要分开申请了。
看到这个,估计很多人不明白这到底是个什么梗,但对于做商标代理的同行来说,这个“分开申请”可能是经常都要给客户提出的一个建议。
所谓分开申请,是说商标顾问在看到客户提供的待申请标识中含有“中文”、“英文”、“数字”、“图形”以及更多其他元素的时候,会建议客户每个元素都作为一个立的商标标识去做申请。
听到这个建议后,大部分人的反应是——这样会不会多花钱?答案是肯定的!既然这样,一定是代理机构希望多赚钱才会采用的一种营销策略。
如果您真的是这样认为的话,那就真的误会了我们的良苦用心了。我们先来看这样一个案例:
某申请人在2016年11月申请了一个名为“丝梦 SILK DREAM”的商标,该申请在2017年10月收到了商标局下发的驳回通知,认为该标识与第15974821号注册商标“丝梦”以及第1094343号注册商标“金丝梦”有近似,被驳回。如图:
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1:
引证商标2: 
这个时候,客户发现驳回通知中并未提到英文部分有近似,所以打算考虑把英文部分再做申请。
结果经查询发现,客户申请标识的英文部分已经在2017年2月被另一家公司申请,并在2018年2月核准注册成功。
这样一来,客户不仅没有获得想要注册的商标,
而且在长时间的等待中错过了可能注册成功的机会。这样的例子却并不在少数:
在上面这一组案例中,左侧是申请被驳回的商标,右侧是引证的商标,我们可以很容易发现,商标整体构成的区别还是很明显的,但因为某个元素的相同或者近似,导致了申请商标被整体驳回,本次申请也就宣告失败。
随着这几年商标申请数量的逐年猛增,
很多申请人会发现想一个商标名实在是一件烧脑的事情,如果绞尽脑汁想到的一个商标因为某个元素的原因被整体驳回,是不是会更加郁闷。所以分开申请不是代理机构的营销手段,而是希望商标能够顺利通过的良心建议。
后,给大家列举下组合申请和分开申请的优劣,希望能让大家更好的做出判断。

很多人在申请商标时,被代理机构建议使用黑白颜色提交?为什么注册商标建议使用黑白颜色呢?其实,以实用的角度来看,
从提交注册申请到拿到商标注册证,这中间得经历至少近一年的时间。有时候,当辛辛苦苦注册下来一个红色的商标,在实际使用时,觉得蓝色更吸引人想要改成蓝色,怎么办:注册好的商标在使用时可以改变颜色吗?
其实,能不能改变商标颜色要看申请的时候提交的图样是彩色还是黑白的。如果是彩色,在实际使用中采用与注册相同的颜色或颜色组合。但如果是黑白的就相当于没有颜色 ,可以在实际使用的过程中根据需要来配色,相对而言更灵活 。如果是出于修饰的目的给商标加上边框、底纹、底衬,或者是设置渐变色,一般情况下是允许的 。
由此看来,如果申请人注册的是彩色商标,在使用商标时是不能自行改变商标颜色的,如果申请人注册的是黑白商标,则可根据需要改变商标颜色。所以,黑白商标在使用上更加灵活。所以通常情况下提交黑白颜色是好的,后期使用更加方便。
那么,注册黑色的商标就一定比彩色的好吗?不一定,还是存在很多情况下,比较适合彩色商标?
虽然彩色商标的限制比较多,但是对于某些商标来说彩色商标还是比较适合的,比如满足这些条件的商标:
1、产品特征需要
需要通过色彩来展示产品特征的商标可以申请彩色商标,这样可以让消费者通过商标了解产品的特点和用途,加深消费者对商标的整体印象。
2、品牌标志已经有度了
有些品牌标志虽然没有申请商标,但是在长久的推广中已经给公众心中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这些商标没必要再去随意修改颜色了,以免破坏原来的印象,所以可以选择申请彩色商标。
3、商标设计过于简单
有些商标在结构或是线条方面都设计的非常简单,虽然看起来很简约,但是在商标局看来可能是缺乏显著性的,所以可以申请为彩色商标来提高商标的显著性。
免责声明

价格:需要多方接触后再横向比较,便宜无好货的原则大家都懂。商标专利代理费用分为官费+代理费,官费可以在相关网站上查询到。
重要的,跟代理人当面沟通,关于知识产权方便的不了解的就问,并适当沟通技术,通过沟通判断代理人的水平,包括业务能力、技术理解能力等。实际上,选代理机构不如选择代理人,同样的所,也有水平高的,水平低的,所以与代理人的沟通很重要。

老代理给你的商标使用忠告
1、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称、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若注册人名义、地址发生变更,应当及时向商标局提出注册商标变更申请。
2、商标注册人超过《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使用其注册商标,并标明注册标志®的,是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
3、注册商标应严格按照《商标注册证》上核准注册的商标图样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使用。
4、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体、图形或者其组合方式;若有改变依法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5、商标注册人可以通将商标转让给他人。转让人与受让人应当签订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转让申请,商标局审核并发予《商标转让证明》后商标权归受让人所有。
6、注册商标有效期为十年,若需继续使用的,应当提年向商标局办理续展申请。
7、商标注册人有使用注册商标的义务。如果注册商标自核准之日起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任何人有权利提出撤销。
8、注册商标可以进行价值评估,可以质押。质押的,出质人和质权人也是需要签订书面质权合同,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质权登记申请,并由商标局进行公告。
9、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向商标局备案并报送备案材料,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被许可人应当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10、注册商标是无形资产,每十年续展一次则可永远存在。注册人应当规范使用,持续使用,方可发挥其大的价值。

商标代理机构借助对商标申请注册流程及商标价值的认知程度高,花样百出的规避《商标法》的审查,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因此,在挖掘诉争商标申请人的恶意情况时,除了考虑《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款、第四十四条款规定的情形,亦可从商标申请人与商标代理机构之间的蛛丝马迹去分析是否存在密切关系,进而使用第十九条第四款打击。
新《商标法》大力打击恶意注册商标的情形。其中,第十九条第四款对商标代理机构注册商标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为了规避法律,一些商标代理机构采取“披马甲”的方式继续进行商标囤积。然而,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商标代理机构披上“马甲”,我们就真的不认识它了么?
案件简介
无偶,商标局及法院均做出过大量类似的决定和判决:
【(2018)京行终5989号】行政判决书中认定:“诉争商标的代理机构为湖南华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贺超峰,持股比例为99%,与诉争商标申请人为父子关系。诉争商标系商标代理机构假借其工作人员近亲属之名申请注册,以达到规避法律之目的,故本院视诉争商标申请人的行为为商标代理机构的行为,违反该条款的规定。”

据悉,任正非在华为内部心声社区就委托公司注册姚安娜商标事件向全体员工道歉。
华为向C114表示,社会上有些公司或个人恶意抢注姚安娜商标,我们不得为之。若自己不注册,商标会被持续的恶意抢注,有许多不利的地方。根据中国商标法的规定,中国大陆公民用公司名义或持有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才可申请注册商标,姚安娜刚毕业,还没有注册自己的公司。因此,任正非委托知识产权部代理注册,以后再转让给姚安娜的工作室,费用由她支付。
近年来,商标抢注屡见不鲜,任正非的爱女心切可以理解,此次主动向全体员工道歉更体现了其作为企业家的担当。
天眼查信息显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新增多条“姚安娜”“姚思为”(姚安娜为姚思为的艺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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