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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产品需要办理MSDS报告/SDS报告
中国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591号令)从法律层面规定了我国关于MSDS及安全标签的强制性使用要求。591号令明确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同时,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第30号公告、安监总局《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53号令)以及环保部《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等法规中也明确指出了危险化学品在进出口、危化品登记、新化学物质登记等过程中需提供MSDS的强制要求。
因此,从法律层面讲,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化学品的生产、操作、销售、经营、运输等整个生命周期中都需要提供合规的MSDS。此外,从规避风险的角度看,化学品相关企业也需要重视MSDS,向、作业人员、消费者、公众传递正确的化学品信息,避免因MSDS信息错误而导致的安全隐患和法律风险。
有些人认为只有危险化学品才需要办理MSDS,但目前对于MSDS(SDS)报告国外要求较严,已经扩大到几乎所有化学品,甚至是一些塑料、金属、纺织类产品,出口到发达国家的化学品及很大一部分日用品现在基本都要求有MSDS(SDS)才能顺利报关,一些国外采购商也会要求提供物品的MSDS(SDS),国内有些外企或合资企业采购也会提出这方面要求。MSDS和SDS两者在供应链上所起的作用完全一致,仅在内容上有一些细微的差别。
MSDS办理产品包括:化工品、日化产品、塑料橡胶、日用品、电池、文具玩具、其他杂项

危险品鉴定
依据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橙皮书)、国际民航组织《危险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导则》(ICAO TI导则)、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危险品规则》(IATA DGR)、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联合国《化学品分类及标记协调制度》(GHS) 以及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2268-2005《危险货物品名表》等相关国际规章对运输的货物进行危险性分类检测,并出具适合于空运、海运、铁路、公路、邮政以及快件的中英文对照的《货物运输条件鉴定书》 按照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的规定,危险品分为九大类:爆炸品、气、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放射性物质、腐蚀性物质杂项危险品。

货物运输报告:全称为货物运输条件鉴定书,货物需要进行相应运输的情况下,通过航空运输、水上运输、公路运输、铁道运输时,为了运输途中各方面的安全,需要先了解货物的运输危险性。货物运输条件鉴定书就是为了证明货物是否安全的重要凭证。报告的用途:货物运输报告对于贸易商来说,商品需要一般进行普通的国内运输或者是通过海关审核的情况,是属于普遍通用的运输报告。

哪些产品需要货物运输条件鉴定书? 1.粉末类货物 状态为粉末的货物都提供空运鉴定报告,如螺旋藻粉、各种植物提取物。 2.化工类货物 化工品大体可以分为危险化工品和普通化工品。运输中常见的是普通化工品,即可以按照普通货物运输的化工品,来证明这个货物属于普通化工品,不是危险品的鉴定报告。 3.带油性的货物 如汽车零部件可能装有燃料或残余燃料的发动机、化油器或油料箱;野营设备或用具可能有易燃液体如煤油、汽油。 4.带电池的货物 如电器设备可能含有电池;电动器械如割草机、高尔夫车、轮椅等,可能含有电池。 5.液体、气体及可能含有液体、气体的货物 如某些仪器可能含有整流管、温度计、气压计、压力计、水银转换器等,这些物品可能含有汞。 6.带磁性的货物一般都要做空运鉴定书。

1、外贸经营单位在收购出口危险货物时,应向危险货物生产单位索取《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2、空运、海运出口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际海运危规》和《空运危规》规定实行强制性检验。包装容器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不得出口。

3、《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和《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都有一定的有效期,出口危险货物应在其有效期内出口,对超过有效期的《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和《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检验检疫机构不予受理报检换证手续,港务部门不予办理装运手续。

4、《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是出口公司向港务部门办理出口装运手续的有效证件,对未经鉴定合格并取得《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的货物,港务部门拒绝办理出口装运手续。

5、 生产危险货物出口包装容器的企业,申请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性能检验,包装容器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并取得性能检验合格单的,方可用于包装危险货物。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申请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经检验检疫机构鉴定合格并取得使用鉴定结果单的,方可包装危险货物出口。
文章来源:京检危化品安全培训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是人民共和国法律。该条例于2011年12月1日由发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共有七章,64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目的是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和社会公共利益。该条例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的定义、分类和等级,并制定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该条例规定了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经营条件和责任,包括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和安全防护措施、进行事故应急预案和演练等。同时,该条例还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和储存要求,包括车辆的安全装载和规范储存设施的建设。 该条例还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处理、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进行了规定。对于违反该条例的行为,相关部门有权进行处罚和责任追究。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出台,有助于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和监控,提高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和社会公共利益。

下一条:GB4806.9标准检测GB4806食品标准检测报告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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