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福田区代理记账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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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的定义 《会计法》第36条明确规定:“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代理记账是指将本企业的会计核算、记账、报税等一系列的工作全部委托给记账公司完成,本企业只设立出纳人员,负责日常货币收支业务和财产保管等工作。基于代理记账业务的,为了充分肯定代理记账业务,1993年修改《会计法》时增加了“代理记账”规定,允许那些不具备单设置会计机构或者配备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委托有关的会计服务机构进行代理记账,从而确立了我国代理记账业务的法律地位。
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代理记账是指会计咨询、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等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接受立核算单位的委托,代替其办理记账、算账、报账业务的一种社会性会计服务活动。
一个单位是否选择“代理记账”取决于该单位是否具备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条件,这应该由各单位根据自身会计业务的需要自主决定。一般而言,单位规模的大小、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程度、经营管理的要求等,是决定单位是否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主要因素。单位规模大、经济业务多、财务收支量大、在经营管理上要求高的单位,一般应该单设置会计机构并配备专职的会计人员,以便及时组织本单位各项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的核算,实行有效的会计监督,以会计工作的效率和会计信息的质量。
尽快明确在代理记账过程中受托人的法律地位问题。我们认为,代理记账本身只是一项单纯的账务处理工作,受托代理记账人员既非委托人内部会计人员,也不是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人员,因此,受托代理人不应当同时履行会计监督职能或审计职能。他们所能负责的只是对原始凭证进行形式上的审核,而非实质上的审核。
当然也不可能深入实地去进行账实核对工作,否则,就有可能超出代理记账的范围。那么,由于委托人提供原始会计资料而生成的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出现虚假或不实,自然就应当由委托人承担相关责任,包括法律责任。当然,如果这种虚假或不实是由于受托人的过失所造成,那么,他不仅要承担相关责任,而且还要负责赔偿因此而给受托人造成的损失。
人员为企业服务的过程中,会帮助企业用足用好税收政策,避免因信息不畅,精力所限理解不准确,而多交错交税费,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经济负担。同时,代理记账公司提供的税务咨询税务筹划等业务使企业达到合理税负的目的。代理记账公司的人员可以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提出管理建议及财务监控措施,大限度地避免企业因管理不善而造成经营效益受损,达到效益大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