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证要求-高企认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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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它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不仅可以得到大额补助津贴,还可以享受到诸多优惠政策,对品牌提升、企业市场和资本价值的提高也大有裨益。
高企认证的流程通常是: 1、企业申请,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2、评审,认定机构应在符合评审要求的中,随机抽取组成组。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3、审查认定,认定机构结合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认定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可以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执行15%(认定前25%)的优惠税率,税率降低10个点,税额减少40%。 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可以提高企业市场价值,证明企业在本领域中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技术开发能力,有利于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是企业投标时的重要条件。 同时提高企业资本价值,高新技术企业是吸引地方、行业组织对企业实施优惠政策和资金扶持的重要条件,也更具有吸引风险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的实力,从而推动企业快速投入到产业化经营中去。
进行高企认证的企业的创新主要是自主创新,其特点为自主技术创新不可能在技术的每一个环节上都是创新的,但其中的核心技术或主导技术是由企业依靠自身力量立研究开发而获得的,这是“自主”的含义所在。目标具有率先性,自主创新的技术成果具有占性。知识和能力的支持是创新成功的内在基础和必要条件。自主开发技术的创新模式,主要用于全新创新或重大的突破性技术创新,它需要有很大研究与发展的投入,有较雄厚的技术力量,并有较多的技术积累。在竞争中取得地位时,采取这种模式。
自主创新所具有的优点对高技术企业成长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是给予自主创新者的技术垄断地位和保护,自主创新在技术方面就具有了较强的壁垒。二是由于跟进者对新技术的解密、消化、模仿需要一定的时间,发展成为较强的竞争者也需要一定的过程,因此,自主创新企业能在一定时期内占某项产品或工艺的核心技术,使自己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
高企认证企业的知识产权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专利有效;知识产权权属人为申请企业;多个权属人的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存续期内,只能由一个权属人在申请时使用;Ⅱ类专利只能使用一次。
企业在选择代办机构时,往往会涉及到且是否具有国家资质这一话题。先来说,思睿晶是一家具有国家代理资质的正规代理机构。但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是否资质,思睿晶为您详说。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性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这一工作属于商业资讯的范畴,这一业务本身的开展是不需要有任何资质的。也就是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可以随意开设,无需取得任何资质。二、代理资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过程,必然避不开代理事宜。而代理,是具备国家资质的。因为代理是一件性质严肃、要求严格、影响重大的工作。企业取得相关代理资质。就目前全国情况而言,全国共有代理机构四千多家,其中北京和广东占据了一半。目前中国营业范围中带有知识产权服务的机构中,具有资质的企业,不足10%。
各类机构鱼龙混杂,混淆视听。其实不少机构成立时间也就两年。人员从业也就一两年时间,甚至是刚刚入行。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低标准下这类机构也能生存。中国的市场经济并非是纯粹的市场经济,特别是科技项目行业,跟相关部门调控有着很大的关系。自前年开始,科技项目行业开始进入乱想的时候,相关部门就已经开始了润物细无声的调控。今年应该是调控的收官之年,力度,动作明显。苏州派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为您通过政策倾向来为您剖析相关部门的政策导向。
认定管理办法 总 则 条 为扶持和鼓励发展,根据《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是指:在《国家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 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企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依据本办法认定的,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 、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认定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 、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认定管理工作小组(以下称"小组"),其主要职责为: (一)确定全国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三)裁决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整改。 第七条 小组下设办公室,由、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其主要职责为: (一)提交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 (二)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 (三)负责各地区认定工作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名单,核发证书编号; (四)建设并管理"认定管理工作网"; (五)完成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