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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设备
什么是无线电设备?
无线电设备定义为为了无线电通信和/或无线电测定而故意发射和/或接收无线电波的电气或电子产品,或配备天线等附件的电气或电子产品,故意发射和/或接收无线电波以进行无线电通信和/或无线电测定;
“无线电通信”一词在RED第2.1(2)条中定义为通过无线电波进行的通信。
“无线电测定”一词在《红色公约》第2.1(3)条中被定义为通过无线电波的传播特性来确定物体的位置、速度和/或其他特性,或获得与这些参数有关的信息。
“无线电波”一词在《红色公约》第2.1(4)条中定义为频率低于3000千兆赫的电磁波,在没有人工引导的情况下在空间传播。
根据RED第2.2条,可通过实施法案来确定某些类别的电气或电子产品是否符合无线电产品的定义。因此,下文所述的例子不影响或影响第2.2条规定的未来实施法。如果通过了一项执行法,将相应地审查这些实例。

考虑到本指令中对无线电设备的定义,如果将无源天线作为一个单的商业单元投放市场,则不包括RED。
带有天线的无线电设备应符合RED的所有要求。在这种情况下,不需要评估无线电产品和所提供天线之间的接口,除非不带天线的无线电部分也在市场上提供。
相反,有源天线(即天线包括一个或多个与射频信号交互作用的有源电子元件,如放大器)总是被RED覆盖。 打算连接到天线的放大器和其他设备RED的适用性取决于制造商声明的预期用途。因此,根据制造商的声明,打算连接到天线上的放大器和其他电子设备(例如滤波器、分路器、转换器、转换器、天线调谐器、开关)被RED覆盖。
DVB接收器
无线电广播接收器在范围内。然而,在DVB接收机的特定情况下,通过有线CATV接收信号的纯DVB-C接收机不被RED覆盖。其他具有嵌入式无线电功能的DVB接收器(DVB-T、DVB-S)或DVB-C接收器(例如带有DVB-S、DVB-T和/或WLAN的电视机)被RED覆盖,并且满足所有相关要求。
干扰机
一般来说,由于无线电设备的定义,干扰机不属于本指令的范围。由于干扰是其功能原理所固有的,因此不可能构建满足RED电磁兼容和无线电基本要求的干扰机。因此,如果干扰机属于RED范围,则应禁止或限制其可用、撤回或召回。
施工工具
RED部分涵盖了组装时属于指令范围内并打算在欧盟市场上提供的施工套件。当套件按照说明书组装时,套件制造商负责合规性。
组装已投放到欧盟市场上的套件的人员应遵循指示。在以下情况下,当其在欧盟市场上提供时,应将其视为制造商:其预期功能或性能被修改;或由于未遵守提供的说明,合规性受到影响。

CE涵盖产品
LVD适用于设计用于交流额定电压为50至1000 V,直流额定电压为75至1500 V的所有电气设备。电压额定值是指电气输入或输出的电压,而不是设备内部可能出现的电压。 与成员国讨论后,术语“设计用于额定电压”应理解为在该电压范围内具有额定输入电压或额定输出电压(或两者)的设备。内部可能有更高的电压。
对于具有多个电压额定值、输入或输出的产品,只要高额定值落在给定的额定电压范围内,产品即被视为在LVD的范围内。因此,超过1000 V AC或1500 V DC的电气设备不属于本指令的范围,因为此类设备的设计不适用于本指令第1条规定的额定电压范围内。 电压额定值之外的电池供电设备显然不在LVD的范围之内。然而,LVD电压范围内的任何随附电池充电器以及带集成电源单元的设备均属于LVD的范围。对于额定供电电压低于50 V AC和75 V DC的电池供电设备(例如笔记本电脑),这一点也适用。 但是,LVD附录II中列出的电气设备不在LVD范围内. 广义而言,LVD涵盖了设计在这些电压限制范围内运行的消费品和资本品,尤其包括电器设备、照明设备(包括镇流器、开关装置和控制装置)、电动机和交流发电机、电线、电器耦合器和电源线组、电气安装设备,电缆管理系统等。

将电气设备投放欧盟市场的强制性安全要求
规定了在欧盟市场上提供电气设备的下列条件: -按照欧盟普遍接受的原则建造,构成与安全事项有关的良好工程实践。这意味着电气设备按照的技术进行设计和制造。 -设计和建造符合LVD附件I所示安全目标的主要要素。这些是强制性的安全规定,电气设备遵守这些规定,才能进入欧盟市场,并在欧盟享有行动自由(第3条和第4条)。因此,与电气设备安全相关的任何国家标准或国家规范均不具有强制性,也不一定是将其投放欧盟市场的条件。欧洲联盟法院的裁决确认了国家规则中规范的非强制性性质。 -当按照制造商的预期正确安装、维护和使用时,电气设备不得对人身、家畜的健康和安全构成危险,也不得对财产造成损害。 LVD的附录I规定了安全目标,这些目标代表了电气设备满足的基本要求。
CE认证进口商的义务
进口商的义务,以确保从第三国进入欧盟市场的电气设备符合LVD,特别是制造商已对该电气设备执行了适当的合格评定程序。 要求是,进口商在产品投放市场后10年内保留一份符合性声明的副本。此外,进口商确保技术文件可在国家主管当局要求时提供。即使没有明确的义务,进口商也应得到制造商的正式,即在市场监督机构要求时,文件将可供使用。技术文件可由制造商直接提供给市场监督机构。重要的是当局收到文件,并应进口商要求,制造商向成员国提供信息。指出,根据LVD,第8(2)条中关于进口商义务的“所需”文件仅为说明和安全信息。第8(3)条要求进口商在将电气设备投放市场时遵守可追溯性规定。在电气设备上注明进口商的详细联系方式。如果电气设备的尺寸或性质不允许,或者因为需要打开包装以放置其详细信息,则可将此信息放在包装或随附文件上。
认证所需的模式
对于几乎所有的欧盟产品指令来说,指令通常会给制造商提供出几种CE认证(Conformity Assessment Procedures)的模式(Module),制造商可根据本身的情况量体裁衣,选择适合自已的模式。一般地说, CE认证模式可分为以下9种基本模式,
模式 A:内部生产控制 (自我声明)(Module A: Internal Production Control)
模式 Aa:内部生产控制,加第三方检测(Module Aa: Intervention of a Notified Body)
模式 B:EC 型式试验(Module B: EC Type-examination)
模式 C:符合型式(Module C: Conformity to Type)
模式 D:生产质量(Module D: Production Quality Assurance)
模式 E:产品质量(Module E: Product Quality Assurance)
模式 F:产品验证(Module F: Product verification)
模式 G:单元验证(Module G: Unit Verification)
模式 H:全面质量(Module H: Full Quality Assurance)
基于以上几种基本模式的不同组合,又可能衍生出其它若干种不同的模式。一般地说,并非任何一种模式均可适用于所有的产品。换言之,也并非制造商可以随意选取以上任何一种模式来对其产品进行CE认证。
自我声明模式或通过第三方认证机构
风险水平(Risk Level)较低(Minimal Risk)欧盟的产品指令允许某些类别中风险水平 (Risk Level) 较低(Minimal Risk)的产品之制造商选择以模式 A:“内部生产控制 (自我声明)”的方式进行CE认证。风险水平较高的产品通过第三方认证机构NB(Notified Body)介入。对于风险水平较高的产品,其制造商选择模式A以外的其它模式,或者模式A外加其它模式来达到CE认证。也就是说,通过第三方认证机构NB(Notified Body)介入。
模式A以外的其它模式的认证过程中,通常均需要至少一家欧盟认可的认证机构NB参与认证过程中的一部分或全部。根据不同的模式,NB则可能分别以:来样检测,抽样检测,工厂审查,年检,不同的质量体系审核,等等方式介入认证过程,并出具相应的 检测报告,证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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