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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代办包车旅游、货物托运、快递……

1、客运方式
客运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出租客运四种类型。
2、班车客运
班车客运是指城市之间、城镇之间、乡镇之间定期开行的客运方式。其具有固定线路、固定班次(时间)、固定客运站点和停靠站点的特点。道路班车客运按运行区域可以分为五类:
(1)县内班车客运:指运行区域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班车客运;
(2)县际班车客运:指运行区域在设区的市辖县与县之间的班车客运;
(3)市际班车客运:指运行区域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区的市之间的班车客运;
(4)省际班车客运:指运行区域在我国省与省之间的班车客运;
(5)出入境班车客运,指国与国之间的班车客运。
3、包车客运
包车客运是指行驶里程或包车时间计费的一种运输方式。包车客运与其他客运方式相比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由于包车客运的需求不确定,业务发生的随机性强;二是与班车客运相比,在接洽方式、开行线路、开车停车地点、开车停车时间、乘车对象、运费结算方式不同。包车客运不定时间、不定线路;三是与出租汽车客运相比,在使用车型、要车方式、使用时间、行驶距离等方面不同。
4、旅游客运
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者游览观光为目的的旅客运输方式。道路旅游客运和班车客运、包车客运相比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运送的旅客是旅游者;二是开行线路的起讫地一方是旅游区;三是以观光为主,中途停靠点和时间服从旅游计划的安排;四是大多数情况是往返包车;五是车辆舒适性能较高,适宜旅游休闲。
5、出租汽车客运
出租汽车客运是指以小型客车为主要运输工具,按乘客意愿呼叫、停歇、上下、等待,按里程或时间计费的一种区域性旅客运输,是包车客运的一种形式。其特点为:一是不受定线、定班、定时的限制,经营上机动灵活;二是营运时间长,同时又方便旅客要车,方便旅客的出行需要;三是载客人数较少;四是营运成本高,因此运输价格也比较高。

我们本着诚信:文明:让您满意的服务宗旨:使您的旅途更加愉快
我们始终秉承“便民、诚信、”的服务宗旨,始终坚持“乘客、服务至上”的准则。
尊重乘客,理解乘客,一切以乘客的安全和便捷为首要。
安全、全程呵护、放心托付 ,您的满意、我们的追求!
持续提供您期望的服务,确保您在整个旅途中安枕无忧,做您永远的伙伴。
因此,请人们善待它的用心良苦,好好地把身边的那一位照料好,让他或她不会在这喧嚣的世间感到孤寂和无助。而后,相知相惜,携手同行,走向那条通向永恒的阶梯,不离不弃。

1.我们的经营不为眼前的利益、不求10人坐一次、但求1人坐10次
2.您的是我们的要务,您的舒适是我们不懈的追求.
3.服务宗旨:诚信、文明、方便、快捷「您的满意是我们的追求】
4.之行”指旅客行程
5.让旅客在线、购票、乘车等服务中,感受到我们提供的快捷、舒适、、亲情的服务。
6.客运使命:司机尽心尽力发展提供运输,让旅客健康的心态乘车,司机工作。
7.我们公司联合各地客运公司跟其他相关行业一起推动现代化发展客运产业。
客车业务范围:
1、团体包车、小件托运、、货物
2、杜绝超载、超员。等行为欢迎
3、往返、正规运输、让您放心.
4、天天发车、高速直达、准时、
5、诚信为本、客户至上、票价合理、便捷
我们的司机团队:
1.成熟稳重,务实能干。
2.全部挂A1,年龄均在25—45之间。
3.五年内无不良行车记录,驾驶技术娴熟。
4.具有良好服务意识,为人诚信、保密意识强、责任心强。
5.出发前车辆状况良好,按时出车,确保司机、乘客与车辆。
6.天天进行车辆内外部的日常清洁,保障您的乘车!
7.客车按总体结构按客车总重或设置座位数常分为大、中、小型。
8.规定单体客车的长度一般不超过12米。
9.客车的车厢和车架分为前后两节。两节车架用铰接盘连接,两节车厢用活动褶篷连接,
10.使车厢前后相通,故又称为铰接式或通道式客车。
11.规定客车的长度一般不超过18米。

该客运专线,与黄山—杭州客运专线一起,将皖南、皖北纳入“长三角”快速交通圈。而京福通道则串
起了合肥与福州、黄山与武夷山,成为促进泛长三角区域一体化的钢铁纽带。 加快安徽省与东部发达省
份实现交通动脉的“无缝对接”,了交通建设的东向主导方向,加快了交通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与
东部地区对接,使安徽省与“泛长三角区域”的互动和合作变得更为畅通。同时,该线对完善快速客运
网络,实现客货分流运输,释放既有铁路货运能力,加强东、中、西部经济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杭黄无砟客运专线
杭黄客运专线从杭州经安徽绩溪至黄山,途经杭州、萧山、富阳、黄山等地,设计时速200公里。萧山段
全长23.6公里,经过所前、临浦、戴村、义桥等镇。线位方案已基本确定,计划于今年下半年开工建设

成渝(成都-重庆)高铁于2010年3月20日动工,全长308.59公里,设计高时速350公里/小时。成渝高
铁将成都和重庆的时空距离缩短到一个小时之内。线路走向为:成都东客站→简阳→资阳→资中→内江
→隆昌→荣昌→大足→永川→璧山→沙坪坝→重庆站。 预计2014年建成,届时重庆至成都快56分钟通
达,成渝两地将进入1小时经济圈。

个人申请参加出租汽车经营权招标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应条件,并具有相应车辆购置资金或者符合运营要求的车辆。
第二十四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期限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准予参加公共客运经营权招标;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中标人颁发公共客运经营权证。
公共汽车线路经营权招标不成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有关程序确定经营者。
第二十六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取得公共客运经营权的经营者签订运营协议,运营协议包括运营方案、客运设施管理、运营车辆及人员、服务水平和质量要求、经营期限、生产安全管理等内容。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投入运营的车辆核发公共客运,运营车辆一车一证,持证运营。
第二十七条 公共汽车线路经营权期限届满六个月前,公共汽车经营者需要延续经营权的,应当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请人的经营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准予延续;不予延续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公共汽车经营者未按时申请延续或者申请延续未获批准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确定新的公共汽车经营者。
公共汽车线路经营权期限届满,尚未确定新的公共汽车经营者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报经市、区、县同意,可以指令公共汽车经营者继续运营,指令运营期间应当根据运营情况给予经营者相应补偿。
第二十八条 出租汽车经营权期限届满三个月前,出租汽车经营者需要继续运营的,应当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根据申请人的经营条件、服务质量、经营信誉和车辆更型标准等决定是否准予延续。不予延续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公共客运驾驶员应当具有相应的车辆件,身心健康,无职业禁忌,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公共汽车经营者应当对驾驶员进行公共汽车运营服务规范、车辆维修和安全应急知识培训。未经培训合格的驾驶员,不得上岗作业。
出租汽车驾驶员经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服务。服务实行年度记分考核管理。考核不合格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服务。被取消服务的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从业的,应当重新参加并通过服务资。
服务记分考核管理办法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市批准。
第三十条 公共客运经营者的经营条件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年度审验不得收费。
第三十一条 无公共客运的车辆不得安装顶灯、计价器、服务标志、标识等与公共客运有关的配套设施。
不得利用摩托车从事公共客运经营活动。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公共汽车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不得转让公共汽车线路经营权,不得擅自变更运营方案、暂停或者终止运营。
公共汽车经营者确需变更运营方案、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个月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公共汽车经营者因解散、破产等原因在线路经营权期限内需要终止运营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其终止运营前确定新的经营者。
第三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重大活动等情况影响公共汽车运营需要调整线路的,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调整线路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因重大社会活动、突发事件、恶劣天气、抢险救灾等需要而采取的临时措施,公共客运经营者应当服从市、区、县的统一指挥。市、区、县应当根据情况给予相应补偿。

第十六条 公共汽车停靠站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同一线路站点间距一般为五百米至八百米,镇村公共汽车站点间距根据当地情况设置;
(二)同一站名的上、下行站点间距一般在一百米左右;
(三)在有条件的路段设置港湾式停靠站;
(四)不同线路的同一站点使用同一站名;
(五)站牌应当标明线路名称、首末班车时间、所在站点和沿途停靠站点的名称、开往方向等。
第十七条 公共客运设施日常养护单位应当按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公共客运设施管理规范,定期维护保养站点设施,保持候车亭、站牌等设施整洁、完好。
第十八条 利用候车亭、站牌、公共客运车辆等设施设置广告的,不得影响公共客运设施安全,不得覆盖站牌标识、车辆运营标识,不得妨碍乘客观察进站车辆视线和车辆行驶安全视线,并遵守广告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九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出租汽车运力总量调控机制。根据出租汽车客运发展规划、市场供求和城乡交通状况,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制订出租汽车运力投放计划,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和其他客流集散地等公共场所,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出租汽车客运发展规划设置出租汽车运营站点,并事先征求机关的意见。设置出租汽车运营站点的,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公布站区范围。出租汽车运营站点不得向停车候客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收费。
第三章 经营许可
第二十一条 公共客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公共客运经营,应当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公共客运经营权。
公共客运经营权包括公共汽车线路经营权和出租汽车经营权,经营权有效期限长不超过八年。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招标方式确定公共客运经营权。
第二十二条 区、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起讫站和线路走向均在辖区内的公共汽车线路经营权证的授予;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其他线路公共汽车线路经营权证的授予。
区、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从事经营的出租汽车经营权证的授予;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其他出租汽车经营权证的授予。
第二十三条 企业申请参加公共客运经营权招标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运营要求的车辆或者相应的车辆购置资金;
(二)具有与运营业务相适应的驾驶员、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
(三)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所和配套设施或者具备相应的资金等保障条件;
(四)具有健全的运营服务和安全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五条 公共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运营协议组织运营;
(二)配备符合机动车安全运行要求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运营车辆;
(三)按照规定设置醒目的头牌、腰牌、尾牌;
(四)保持车辆整洁、设施完好;
(五)配置救生锤、灭火器等安全设备;
(六)在车厢内部醒目位置张贴线路示意图、乘客守则、禁烟标志和监督标签;
(七)装有空调设施的车辆在显著位置设置温度计,公布空调开启条件,定期维护车辆空调设施,保持空调正常使用;
(八)设置老、弱、病、残、孕专座;
(九)按照规定配备车辆智能化运营调度设施,并及时向运输管理机构提供运营数据。
第三十六条 公共汽车运营中,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核准的运营线路,正确及时播报线路名称、走向、停靠站点和相关提示语,依次进站,规范停靠;
(二)不得滞站、站外带客、溜站、拒载、中途甩客;
(三)因故不能继续运营时,及时向乘客说明原因,并安排乘客免费换乘同线路车辆;
(四)引导乘客有序乘车、文明让座;
(五)不得吸烟。
第三十七条 乘坐公共汽车应当主动购票或者出示有效乘车凭证。
下列人员可以免费乘坐公共汽车:
(一)持有《革命伤残》和《因公伤残》的;
(二)持有《老离休荣誉证》的;
(三)盲人;
(四)持有老年免费优惠卡的;
(五)儿童身高符合免费乘车条件的。
六十至六十九周岁的老年人、十八周岁以下的在校学生,可以持卡优惠乘坐公共汽车。
禁止持的免费、优惠凭证或者冒用他人免费、优惠凭证乘车。
第三十八条 乘坐公共汽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乘车秩序,在站点区域内有序乘车;
(二)不得妨碍驾驶;
(三)不得从事营销活动、散发宣传品;
(四)不得乞讨、卖艺;
(五)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或者易污染、损伤他人的物品;
(六)不得吸烟、随意吐痰、抛洒垃圾;
(七)不得携带犬、猫等动物。
第三十九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运营协议从事运营活动;
(二)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
(三)按照规定和要求安装顶灯、计价器、电子器、车载定位终端、安全防护设施和音像采集设备,公布监督投诉电话;
(四)按照规定统一设置车身识别色、门标和头座套款式以及服务展示位置;在车身外部规定位置标明经营者的名称、标识、编号;
(五)定期送检计价器;
(六)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并明码标价,使用税务部门制发的;
(七)车辆技术状况完好,建立车辆技术档案,按时进行车辆审验和车辆检测。
第四十条 出租汽车运营中,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公共客运,展示服务;
(二)保持车容整洁卫生,禁止吸烟;
(三)使用计价器,并主动向乘客出具合法有效的车费;
(四)按照规定使用标志牌、标志灯,运营时间内不得拒载;
(五)在运营站点按照规定进站排队,服从调度,按序带客,不得私自揽客、站外带客;在出租汽车停靠站或者允许停车的路段停车上下客,不得滞留候客;
(六)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未经乘客同意不得绕道行驶;
(七)严格执行合乘规定,正确折算车费;
(八)按照乘客意愿采用现金或者方式结算车费;
(九)使用按照规定安装的设备,并保持完好,损坏后及时报修;
(十)有违法行为或被投诉时,在规定期限内到地点接受调查处理。
第四十一条 出租汽车驶离本市的,驾驶员应当到警务查报站登记,乘客应当予以配合。乘客不予配合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权拒绝提供运送服务,乘客应当支付已经产生的费用。
第四十二条 出租汽车应当在核准的经营区域内运营,不得从事乘客求租点和目的地均在核准经营区域外的运营活动。
外地出租汽车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滞留候客方式运营。
第四十三条 乘客应当支付乘坐出租汽车的车费以及过路、、过渡、过隧道费用。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
(一)未使用计价器的;
(二)未出具合法有效的车费的;
(三)在起步费里程内车辆发生故障,无法完成运送任务的;
(四)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的;
(五)拒绝乘客付费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可以拒绝提供运营服务:
(一)在禁停路段或者遇红灯停驶时拦车的;
(二)携带的物品超大、超重或者可能污损车辆的,或者属于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
(三)携带犬、猫等动物的;
(四)精神病患者无人监护、酗酒者丧失自控能力无人陪同、行为不能自理者无人看护的;
(五)向出租汽车驾驶员提出其他违法违规要求的。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四十五条 市、区、县应当加强公共客运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公共客运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十六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针对自然灾害、交通事故、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制定公共客运应急预案,报同级批准后实施。

下一条:高密到宿州客车时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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