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进口国而言,出口国签发的原产地证书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 确定税率待遇的主要依据;
(二) 进行贸易统计的重要依据;
(三) 实施进口数量控制、反倾销、反补贴等外贸管理措施的依据;
(四) 控制从特定国家进口货物,确定准予放行与否的依据;
(五) 证明商品内在品质或结汇的依据。
国际贸易中除了关税以外的所有限制外国商品进口的认为措施均称为非关税壁垒,包括对进口商品在产地、价格、担保、质量和技术规格、卫生及安全等方面都有严格的限制。而使领馆认证恰恰可以对出口商品的产地、价格、质量等方面进行限制,实际上就是进口国对别国出口商品设置的非关税贸易壁垒。
《人民共和国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签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申请单位应于货物出运天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签证。货物出运前未能及时申请,亦可事后申请签证。…”
第二十八条规定“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正式接受申请后,一般用两个工作日完成证书的签发工作。特殊情况,可以签发急。需要到申请单位或工厂进行调查的,不受两个工作日时间的限制。”
一般原产地证书属于非优惠原产地证书。WTO《原产地规则协议》是对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制定原则、使用范围、统一协调和机构设置等问题达成的国际协议。WTO成员在签订《原产地规则协议》时,决定在WTO框架下制定一套协调费优惠原产地规则,它将适用于所有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非优惠性进口、出口产品的原产地判别。《协议》规定,在协调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出台之前的过渡期间,各成员方仍采用各自的原产地规则,但在原产地规则的、原产地的评定及审查等方面应遵循《协议》规定的基本原则。
中国2004年9月颁布的《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适用于各种非优惠贸易措施以及进行采购、贸易统计等活动对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根据《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和《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证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及其地方分会负责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证工作。未经授权的其他部门和机构不得签发原产地证书或产地证证明。
检验检疫机构作为签证机构依法对出口货物进行原产地调查,并对违反原产地条例和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规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或者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