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代办的流程
-
面议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注销是指原有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未到或已到批准期限,持证公司因业务因素不在需要使用该证书,就需要向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注销申请。
申请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可以自愿选择按照一般程序或者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行政许可。按照一般程序申请的,应当向住所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申请书;(二)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三)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四)专职工作人员的基本情况表;(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按照一般程序申请行政许可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按照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行政许可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符合条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不符合条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备案事项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凭证,载明备案事项、备案机关以及日期等;备案事项不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事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劳务派遣、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执行国家有关劳务派遣、对外劳务合作的规定。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市场主体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分支机构住所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书面报告事项包括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许可证编号以及分支机构名称、负责人姓名、住所地、服务范围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书面报告后,应当出具收据,载明书面报告的名称、分支机构名称、页数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住所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换发或者收回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备案凭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跨管辖区域变更住所的,应当书面报告迁入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迁出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移交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行政许可、办理备案的原始材料。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公开申请行政许可和办理备案的材料目录、办事指南和咨询监督电话等信息,优化办理流程,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办结等制度,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提升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行政许可、办理备案便利化程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经过备案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单及其变更、注销等情况,并提供查询服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举报投诉处理机制,公布举报投诉方式,及时受理并处理有关举报投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现用人单位、与其合作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存在虚假招聘等违法活动的,应当保存有关记录,暂停或者终止提供有关服务,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及有关管理部门报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的方式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隐瞒、拒绝、阻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其中,行政处罚、监督检查结果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其他途径向社会公示。对按照告知承诺制方式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对告知承诺事项真实性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