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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江中国欧盟产品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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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有机等效标准简介

欧盟规章(EC) 834/07和(EC) 889/08基本上是为欧盟国家制定的。技术问题主要基于欧盟国家的经验,并且许多程序仅适用于欧盟,而这类程序在用于第三国*时可采取不同的方法进行处理。由于SRS依据(EC) 834/07和(EC) 889/08在第三国认证,需要适用于欧盟以外的国家和地区,为此,我们依据(EC) 834/07第32条款和33条款制定了SRS欧盟有机等效标准,规定和明确了在第三国实施欧盟有机认证的规则和程序。

*第三国:非欧盟成员国国家,当前未列在规章94/92的附件“第三国列表”中

欧盟有机的生产目标和原则?
生产目标是:建立农业可持续管理体系;尊重自然体系和循环,维持和提高土壤、水、植物和动物的健康,保持它们之间的平衡。

原则:在生态系统的基础上,利用内部系统的自然资源,采用以下方式对生物学过程进行合理设计管理:

·利用活体生物和机械方法;

·进行陆生植物种植、畜禽生产或者建立在水产业可持续发展开发基础上的水产品生产;

·除了兽药外,拒绝使用转基因生物和来自转基因生物或者用转基因生物生产的产品。

欧盟产品认证之规范与标准的简介

在世界各地,对于产品认证的标准都是不同的。今天小编就与大家一起聊聊欧盟产品认证的一些事情。欧盟产品认证的规范有哪些呢?欧盟产品认证的标准又是什么呢?以下关于“欧盟产品认证之规范与标准的简介”的介绍。
【欧盟产品认证的原则】
1拒绝“水培”
新法规要求有机农作物(除了自然生长在水中的农作物)应生长在土壤中。而水培生产(Hydroponic production)是一种仅在营养液或添加营养液的惰性介质中生根的非自然生长的方法。
但是,以下的产品的生产可以进行水培:
(1)发芽种子的生产;
(2)以盆栽的形式销售给消费者的观赏植物和草药的生产;
(3)为了促进植物早期生长阶段的有机生产,也应允许在容器中种植幼苗或移植。
2避免化学合成投入物污染


新法规将预防措施(preventive and precautionary measures)引入到了控制农药或肥料对产品的污染中,新法规对农药或合成肥料的污染的要求更加统一。


新法规规定农民和食品供应链中的其他经营者将有义务采取一系列新措施来避免污染;如果怀疑存在未经授权的农药或肥料,则终产品在进一步之前不应携带有机标签;如果污染是故意的或者操作员未能采取预防措施,产品将失去其有机地位。


3加强控制机制


新的法规建立了一个新的基于风险的检查机制,该检查机制适用于整个有机供应链中。该检查机制要求欧盟成员国的主管当局每年对企业进行一次检查,如果一个生产企业/零售商连续三年通过检查,检查将改为每隔一年进行一次。


4淘汰“等效认证”


为预防欧盟产品的欺诈,欧盟将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来预防这一措施。新法规规定从第三国进口的产品符合欧盟的产品标准,并且指出将逐步淘汰(EC) No 834/2007认可的第三国“等效认证(Equivalence)”的产品。当然这一淘汰措施将会有5年的过渡期,将于2025年12月31日截止。


目前现行有效的产品法规(EC) No 834/2007规定欧盟产品的认证包括“等效认证”和“完全认证”。“等效认证”的标准将参照国际食品法典的标准(CAC/GL 32-1999)来实行;“完全认证”的产品则意味着地符合欧盟有关有机食品的法律法规。同时,“完全认证”的操作方式也与欧盟产品认证的操作方式完全相同。
欧盟地区有机食品咨询机构Ecovia Intelligence称,在过去的几年里,非有机被虚标为有机的事件时常发生,尽管欧盟监管力度较强,然而仍存在不少问题。这项有机食品追溯制度有助减少食品掺假行为。据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盟提供的数据,欧盟市场产品年增长率6-7%,普通食品年增长率仅为2-3%。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统计资料显示,欧盟、美国和日本等我国外贸出口的主要市场占产品消费市场份额的九成左右。近年来,中国产品的年产量和年出口额持续增长,市场潜力。
地区有50余企业的70余中产品获得产品、农产品和绿色食品等认证,此次欧盟产品进口监控体系现代化改革,势必将对产品出口造成一定影响。


为此,检验检疫局建议相关出口企业:一方面尽快和欧盟进口商以及认证机构联系,切实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组织生产经营,做好新要求的应对准备。另一方面狠抓风险控制关键点管理,着力抓好产品种植、生产过程的管理。强化关键风险点控制,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对有机食品原料的种植、加工、标识、经营等环节开展自查,确保出口有机食品符合标准规范的要求。
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盟有机生产和加工基本标准(IBS)反映了当前有机农业生产和加工水平,是各国和民间认证机构制定产品标准的基础.欧盟具有目前世界上成熟的产品标准及制度,也是产品的重要进口国和消费市场.然而,我国有机农业发展较晚,国内标准的部分内容仍不够成熟,因此国内产品并未得到欧盟国家认可,成为了国内产品出口创汇的阻力.本研究分析比较我国与欧盟产品标准和认证认可制度之间的差距,吸取其发展经验,为国内修订标准,完善制度提供参考依据,从而推动我国加入欧盟产品进口第三国名单的进程,促进我国有机农业及产品进一步规范化,市场化,国际化,增强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我国有机农业健康持续发展. 本研究以近十年来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盟(IFOAM)发布的IBS为依据,探讨IBS发展的历史和趋势;并依照现行的IBS,中国和欧盟产品标准,以IBS为平台,对中国与欧盟产品标准进行比较研究(包括两者在作物生产,畜禽养殖,蜜蜂养殖,水产养殖等生产和加工标准要求的比较),探讨两者的异同以及相关原因,为我国产品标准的修订提供具体建议;以中国和欧盟的与有机农业相关的制度文件为依据,比较中国与欧盟有机认证认可制度的异同(主要从法律法规,监管体系,标识,认可程序,认证程序这五个方面进行比较),
产品认证是由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认证机构实施的。产品证书由有机认证机构颁发,证书有效期一般为1年,部分认证机构对于蔬菜等1年内茬口较多的产品初次颁发的证书有效期可能为6个月或更短。产品认证标志要求在认证证书限定的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内使用。证书有效期满前,申请人可向产品认证机构申请保持认证。

目前,按照国家认监委统一的编号规则,每枚认证标志都进行了编号,并采取有效防伪和追溯技术,使发放的每枚认证标志能够溯源到其对应的认证证书和获证产品及其生产、加工单位。在获证产品或者产品的小销售包装上,要求加施中国产品认证标志、有机码和认证机构的名称。

下一条:阜阳欧盟认证认证地理标志保护商标认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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