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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需要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2017年增加到175%)。

 

由于“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优惠税率”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因此,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15%低税率优惠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的,可同时享受税收优惠。

 

除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之外,另外一个大福利就是技术转让和投资

 

一、转让

A企业将技术卖给B企业,假设作价500万元,增值税是免的,企业所得税确认所得480(成本20万)万元,不超过500万元,也是免的,如果所得超过500万,则超过的部分减半。(这是老政策)

B企业以500万元作为计税基础,分10年摊销,每年摊销50万元,如果将技术用来研发,摊销部分还是可以加计扣除,总共可以少缴所得税125万元。

 

 

二、投资

如果说B企业买来虽然可以少缴税,但还是要花费真金白银的话,还可以让A企业拿此技术对B企业投资,评估作价仍然是500万元,B企业全部以股权支付。

此时对A企业来说,增值税仍然是免的。企业所得税可以选择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即每年确认96万元(2015年政策)。也可以选择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也就是一个期限不确定的递延纳税,什么时候转让股权什么时候缴税,假设10年后股份以320万元的价格卖掉了,意味着只要确认300万元的所得就可以了。(2016年出台的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新政策)

从B企业这边来看,不管是5年期递延还是不定期递延,都可以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也就是500万元)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这时税收上出现了明显的错配,即投资方没有纳税,但是被投资方却按照评估价扣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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