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样品ATA需要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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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国商务部发布《关于美国在中美经贸合作中获益情况的研究报告》,以事实和数据为支撑,揭示了中美贸易逆差问题的本质和成因,有力驳斥了美方一些政客宣扬的美国“吃亏论”。
国际经贸合作就是为了尽可能地利用好相对优势、避免相对劣势,让生产要素在各经济体间实现更顺畅的流动。随着经济化进程的加快,国际分工日益深化,用“吃亏论”给国际贸易贴标签,扭曲了中美经贸合作的真相。
前款第(一)项所列货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由参展人免费提供并且在展览期间免费分送给观众使用或者消费的;
(二)单价较低,作广告样品用的;
(三)不适用于商业用途,并且单位容量明显小于小零售包装容量的;
(四)食品以及饮料的样品虽未按照本款第(三)项规定的包装分发,但是确实在活动中消耗掉的。
第二十条 展览用品中的酒精饮料、烟草制品以及燃料不适用有关免税的规定。
本办法第十九条款第(一)项所列展览用品超出进口的,超出部分应当依法征税;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展览用品,未使用或者未被消耗完的,应当复运出境,不复运出境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第二十一条 海关派员进驻展览场所的,经主管地海关同意,展览会办展人可以就参展的展览品免予向海关提交担保。
展览会办展人应当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配合海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第二十二条 未向海关提供担保的进境展览品在非展出期间应当存放在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因特殊原因需要移出的,应当经主管地海关同意,并且提供相应担保。
第二十三条 为了举办交易会、会议或者类似活动而暂时进出境的货物,按照本办法对展览品监管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