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永嘉县代写水土保持方案代写单位-水保
-
面议
强化可研阶段水土保持论证。可行性研究阶段要按照水土保持要求对项目选址选
线、建设布局等进行比选论证和优化,合理控制取土弃渣场和制(存)梁场、铺轨基地、预
制场、拌合站、施工便道等大临工程规模,大程度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落实绿色铁
路建设要求,将土石方利用率作为评价绿色铁路建设的重要指标,全面推进弃渣减量化和资
源化。
山区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加强立项阶段的环境保护工作,对*级自然保
护区、环境敏感区可能产生的影响,提前开展相关调研分析,避免由于工作深度
不足造成对环境的破坏。
5.山区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要深入研究生态环境问题。路线
主要控制点和大走廊带选择,应综合考虑地形、地质、水文、生态等因素,处理
好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饮用水源保护地、地质公园等环境敏感地
区的关系,选择好桥隧建设方案,避免产生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同时,要充分论
证技术标准,合理确定不同路段的设计速度、路基宽度。
6.山区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应把保护沿线自然环境、维护生态平衡、防止水
土的流失作为重要因素,在各设计中予以考虑和体现。
在路线方案选择时,应对公路沿线周围环境敏感区域进行深入调查,要多方
案比选,充分研究不同路线方案给沿线环境带来的影响,认真落实环境影响评价
报告和水土保持方案中提出的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的各项要求,合理确定路线方
案。
深化工程设计方案。填高大于 20 米,挖深大于 30 米的,原则上采用桥隧方
案,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在互通式立交规模型式、服务区规模、桥梁方案等方面,
也要重视环境因素。
重视路基防护及排水设计。在边坡自然稳定的前提下,尽可能采用植物
防护或工程与植物防护相结合的设计方案。边沟等排水设施尺寸、位置、防护应
合理设计满足排水功能要求,尽可能采用小、暗、绿的型式。
取(弃)土场应尽量减少设置数量,并进行专项设计。取(弃)土场应考虑
尽量减小对坡面植物、河水流向的影响,有条件的地方,应及时绿化和设置必要
的防护设施,恢复植被或覆土造地,防止水土流失。取(弃)土场尽可能布设在
公路视线以外。
对服务区等公路沿线设施,应综合考虑其功能和规模及所处的环境特点,进
行科学合理的设计。在地点选择上,尽可能利用废弃地或低产田,或利用取(弃)
土场设置,减少土地占用,保护生态环境。
7.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山区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应进
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加强移民安置水土保持监管。各级水利部门要把移民安
置水土保持工作情况作为水土保持监管的重要内容,在开展水土保
持方案实施情况跟踪检查时,对移民安置工程水土保持情况同步进
行抽查检查。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移民安置管理机构,
共同做好移民安置水土保持日常监管与指导。
各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
认识,依法履职尽责,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对发现的水土
保持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进行责任追究、信用惩戒和执法查处,推动
在全社会形成水利建设项目尊法守法、保护生态的良好氛围。
(二)落实移民安置工程水土保持责任。项目法人与移民安置
工程实施部门之间要明确移民安置水土保持责任和要求。移民安置
工程实施部门要落实水土流失防治主体责任,切实防治因移民安置
造成的水土流失。需要单立项实施的移民安置工程,应按照规定
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及验收工作。
、进一步做好项目移民安置水土保持工作
(一)明确移民安置前期工作水土保持要求。涉及移民安置的
水利建设项目,在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时应根据移民安置规划进行水
土保持措施典型布设,估算投资并提出水土保持要求。初步设计报
告水土保持篇章应结合移民安置相应深度进一步深化水土保持内
596容。农村移民安置、城(集)镇迁建工程、工矿企业迁建、专项设
施迁复建等移民安置工程,涉及需要单立项的,应按立项要求单
办理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手续;不需单立项的,应及时采取
水土保持措施,有效防治水土流失。
严格控制水土保持重大变更。项目法人应当严格落实经
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初步设计报告水土保持篇章,加强水土保持
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重大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履行变
更程序。与初步设计阶段相比,在建设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
大变更或弃渣场选址发生变化的,应按相关规定在变更前履行水土
保持方案变更审批手续。
实施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生产建设项目包括:
1.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 采取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对生产建设
单位履行承诺情况进行全覆盖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依法
依规采取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限期整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等措施予以处理。 对生产建设单位作出不实承诺或者未履行承
诺,以及生产建设单位和参建单位存在其他失信行为的,应按规定
列入水土保持“关注名单”和 “黑名单” ,实行信用惩戒。
(一)检查方式
根据情况,可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检查方式:现场检查;书面检查;通过购买服
务等方式,委托技术服务单位进行现场调查或者利用遥感影像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出具检查
意见;与有关部门和机构开展联合检查;其他检查方式。
(二)检查程序
现场检查一般采用如下程序:印发检查通知(暗访不通知);查看现场并查阅有关资料;
听取生产建设单位和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汇报,并与相关人员座谈;印发监督检查意见并
送达生产建设单位;公开检查信息。
采用非现场检查方式开展监督检查时,可根据情况适当调整上述检查程序。
对建设规模较小的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实行简易程序。
根据检查情况,可以分别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1.限期整改。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责令停止,提出限期治理或者整改要求。
2.约谈督促。对限期内没有完成整改任务的,可以约谈生产建设单位负责人,督促整改。
3.移交处罚。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可能需要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的,
要将问题线索移交水土保持执法部门,提出立案查处的建议;执法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罚,
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4.及时报告。对不能查处的违法违规问题,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或者上级主管部门
报告情况。
5.技术服务、施工等其他参建单位工作监管。发现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监测、监理、施
工等其他参建单位工作存在较严重问题的,应当提出批评和整改要求,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 门和行业管理机构反映情况。
6.情况通报。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后可予以通报批评。对按规定开展
水土保持工作、水土流失防治效果的,可予以通报表扬。
7.信用管理。将监督检查发现的水土保持严重违法违规信息,根据情形列入水土保持“重
点关注名单”或者“失信黑名单”,并在水利行业、*和地方信用信息平台发布,实行联
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