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品危险分类鉴别检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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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品鉴定
依据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橙皮书)、国际民航组织《危险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导则》(ICAO TI导则)、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危险品规则》(IATA DGR)、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联合国《化学品分类及标记协调制度》(GHS) 以及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2268-2005《危险货物品名表》等相关国际规章对运输的货物进行危险性分类检测,并出具适合于空运、海运、铁路、公路、邮政以及快件的中英文对照的《货物运输条件鉴定书》 按照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的规定,危险品分为九大类:爆炸品、气、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放射性物质、腐蚀性物质杂项危险品。
1、外贸经营单位在收购出口危险货物时,应向危险货物生产单位索取《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2、空运、海运出口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际海运危规》和《空运危规》规定实行强制性检验。包装容器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不得出口。
3、《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和《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都有一定的有效期,出口危险货物应在其有效期内出口,对超过有效期的《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和《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检验检疫机构不予受理报检换证手续,港务部门不予办理装运手续。
4、《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是出口公司向港务部门办理出口装运手续的有效证件,对未经鉴定合格并取得《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的货物,港务部门拒绝办理出口装运手续。
5、 生产危险货物出口包装容器的企业,申请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性能检验,包装容器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并取得性能检验合格单的,方可用于包装危险货物。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申请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经检验检疫机构鉴定合格并取得使用鉴定结果单的,方可包装危险货物出口。
文章来源:京检危化品安全培训
危险品运输条件鉴定
危险品运输条件鉴定是指对运输的危险品进行评估和判断,以确定其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和需要采取的安全措施。这是一项涉及到物质特性、包装、标记、装载、运输工具选择等方面的综合性工作。 在危险品运输条件鉴定中,常见的要素包括: 1.物质特性:对危险品进行分析,包括物理、化学、毒理等方面的特性,确定其所属的危险品类别,并评估其对人体和环境的危害程度。 2.包装要求:根据危险品的特性和运输方式,确定合适的包装要求,包括包装材料、包装容器、包装方法等。 3.标记要求:根据国家和国际标准,对危险品进行标记和标签,以提醒运输人员和接收人员注意其危险性。 4.装载要求:确定危险品在运输过程中的装载要求,包括装载顺序、装载位置、运输工具的承载能力等。 5.运输条件:根据危险品的特性和运输要求,确定运输条件,包括温度、湿度、压力等环境因素,以危险品的安全运输。 通过对危险品运输条件的鉴定,可以有效地降低危险品运输过程中的风险,确保货物和人员的安全,并遵守国家和国际的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