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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学历办学许可证办理流程办学许可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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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条件 郑州公司注册 代理记账 商标
非学历办学许可证办理 流程办学许可证材料
符合以下条件的(其中2)、3)符合其一)可以提出申请: 1)已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非学历教育机构; 2)《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即将届满前1个月; 3)《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遗失。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份数(份/套) 纸质版/电子版 来源渠道 原件 复印件 1 学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须提供原件核对。
1 纸质/电子化 行政机关(公安部门)
2 学校(或委托)经办人证明
机构加盖公章。
纸质/电子化 申请人
3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本及副本
通过窗口提交办学许可证原件(含正、副本)。
4 纸质/电子化 行政机关(教育部门) 4 合法使用办学场所的证明材料
办理有效期延续的提交。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核对,如办学场所是自有物业,提供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如办学场所是租赁或无偿使用的,提供有效租赁合同或无偿使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使用期限不少于5年。
5.纸质/电子化 行政机关(国土部门) 申请人 遗失办学许可证声明
办理遗失补领的提交。 通过窗口提交在我市主流媒体刊登该机构办学许可证遗失声明,且刊登时间已满1个月; 2) 通过网上提交的,原件彩色扫描上传
1 纸质/电子化 社会组织(报社) 6 办学许可证遗失补办申请书
办理遗失补领的提交。
纸质/电子化 申请人 7 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申请书
办理有效期延续的提交。
纸质 申请人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 登记信息。申请人登陆系统注册信息;
2. 申请。申请方通过登陆网上办事大厅提交申请,并上传电子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符合附要求。
3. 受理。实施机关收到网上申请后,依据办理条件和表1的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符合规定格式的,申请方于网上提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窗口提交的纸质申请材料。若申请材料不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实施机关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方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开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若材料、符合规定格式的,实施机关应当场受理并开具《申请材料受理收件凭证》。对于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审批的或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实施机关应向申请方开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4. 审查。实施机关对本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后,在承诺办理期限内采用书面审查和现场勘查相结合方式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查决定,予以通过后印发《同意筹办批复》(筹设期有效期不得超过三年)。不予批准的,实施机关开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5. 审批结果获取。实施机关对本行政许可事项作出审查决定后,工作人员按照法定或者约定的方式,将审批决定、证件送达申请人。
窗口办理流程
1. 申请。申请方通过办事窗口或登陆网上办事大厅提交申请,并上交申请材料(或上传电子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符合要求。
2. 受理。实施机关收到网上申请后,依据办理条件和表1的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符合规定格式的,申请方于网上提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窗口提交的纸质申请材料。若申请材料不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实施机关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方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开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若材料、符合规定格式的,实施机关应当场受理并开具《申请材料受理收件凭证》。对于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审批的或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实施机关应向申请方开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3. 审查。实施机关对本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后,在承诺办理期限内采用书面审查和现场勘查相结合方式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查决定,予以通过后印发《同意筹办批复》(筹设期有效期不得超过三年)。不予批准的,实施机关开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4. 审批结果获取。实施机关对本行政许可事项作出审查决定后,工作人员按照法定或者约定的方式,将审批决定、证件送达申请人。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时限20 (工作日)
五、办理机构 中山市教体局
六、办理费用 不收费
七、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颁发办学许可证,并将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及其章程向社会公告。
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4年)
第30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
第三十三条 民办学校终止的,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通知登记机关,并予以公告。
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一)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或者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转为民办学校的;
  (二)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的;
  (三)不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未达到相应的设置标准的;
  (四)学校章程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经告知仍不修改的;
  (五)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人员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学校校长、教师、财会人员不具备法定资格,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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