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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措施始于2023年11月28日,当天突尼斯在日报上发布了相关公告。公告明确指出,从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11月30日,进口铁或非合金钢丝的配额限制为764吨。随后的两个年度,即从2024年12月1日至2025年11月30日和从2025年12月1日至2026年11月30日,配额量分别提升至1020吨和1274吨。这些措施将直接影响到用于生产家具及床垫的铁或非合金钢丝(碳含量介于0.25%~0.6%、以及碳含量大于0.6%,未经涂镀)。相关产品的突尼斯税号为72171050002和72171090100。


对中国的铁或非合金钢丝出口商而言,这一保障措施可能构成了一定的贸易壁垒。在面对如此挑战时,中国企业正在考虑借助转口贸易方式来规避这些新兴的贸易限制。转口贸易涉及将产品运输到第三国,然后再从那里出口到终目的地国家。通过这种策略,中国企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绕过直接面向突尼斯市场的配额限制。

在当前的国际贸易格局中,灵活性和适应能力成为了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面对突尼斯的新保障措施,中国企业探索新的贸易路径和策略,以保持其在市场中的竞争力。这不仅是对中国出口商应变能力的考验,也是对其创新和适应贸易动态能力的挑战。随着这一保障措施的实施,中国企业将不得不在维护现有市场份额和寻找新出路之间找到平衡。

在国际物流中,清关是的重要环节。只有顺利清关物流公司才能将货物送到目的地。那么什么是清关,清关是指货物出入某一国的关境时,依照各项法律法规,办理规定的手续。清关只有在履行各项义务,办理海关申报、查验、征税、放行等手续后,货物才能放行,货主或申报人才能提货。

关于LOCAL CHARGE(当地费用)包括下列几点(具体费用只做参考,没有实际意义)。
订舱费、一般来说RMB290/20', RMB420/40'GP/HQ。
报关费、RMB100-120/份(如果一票货有N家,那么报关费合计为100N,另外品名超过5个的,每增加5个也要加钱,我们付给报关行就是这样的RMB30/+5品名) 。
THC、RMB370/20',RMB560/40'GP/40'HQ(付给港区码头的)。
文件费、(船公司收RMB115/BILL)。
操作费、RMB150-200(一般到付货有,预付货没)。
AMS、USD25/RMB210(美加线) 。
拖卡费(具体看在哪里),另外几期提箱期是有讲究的。一般4期提箱(比如永**/安**),加RMB100/CONTAINER,进4期5期码头,加RMB200/CONTAINER。
LOCAL CHARGE从字面翻译就是“当地费用”。一般是指在除了国际空(海)运费以外的,在“对方国家”产生的其他费用。其中包括:报关费、检验检疫费、、文件费、安检费、堆存费、仓储费、到门提(送)货费等各种费用。但“对方国家”的海关税费一般不包括在内。
在通常使用的FOB、CIF术语里,对于我国进出口企业来讲,一般并不产生LOCAL CHARGE,出口CIF,LOCAL CHARGE是由对方国家的收货人承担的。进口FOB,LOCAL CHARGE是由对方国家的发货人承担的。只有涉及到门运输的货物,如门到门、港到门、门到港货物,才会产生LOCAL CHARGE。
如:进口EXW,工厂提货。从对方国家生产厂家提货一直到货物起运这一段的LOCAL CHARGE都是要我国的进口商承担的。
出口DDU或DDP,费用付至目的地。从货物到达对方国家港口,一直到送至收货人地点之间所发生的LOCAL CHARGE都要由我国的出口商承担的。

随着各国反倾销立法的完善和反倾销力度的加强,被裁定征收高额反倾销税而又不甘心失去进口国市场
的出口商必将采取各种方法进行规避,而且其手段也更为隐蔽,使得进口不胜防。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
来,反规避措施已越来越为各国所重视。为了维护反倾销立法的尊严和避免规避行为对我国产生的不利影
响,研究规避及其方法,借鉴欧美反规避措施立法经验,弥补我国立法的不足,无疑是我国面临的一个紧迫问题。
一、何为反倾销规避与反规避
规避是指一国商品在被另一国征收反倾销税的情况下,生产商或出口商通过各种形式、手段来减少或避免被
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或行为,规避是出口商面临世贸组织自由贸易制度中的反倾销制裁而采取的应对措施,
是反倾销措施的必然产物。反规避措施正是针对此种规避反倾销行为而采取的一种反倾销措施,是反倾销措
施的延伸和扩展。反规避措施是指为了防止被实施反倾销措施的产品出口商利用海关税则的规定将其产品拆解或改头换面或采取其他措施继续向出口国出口,以图逃避反倾销制裁,而将正在生效阶段的反倾销救济措
施扩大适用于倾销产品的零部件或经改装后的产品。

欧盟反规避法的发展。欧盟反倾销立法中的反规避条款出现在1987年通过的欧共体第176/87号反倾销条例中,即的“改锥条款”,该条款被纳入1988年第2423/88号反倾销条例第13条第10项。新的《欧共体反倾销规则》,即第386/96号反倾销条例中的“改锥条款”作了较大修改,更加明确和完善,成为欧盟反规避立法的核心。
欧盟反规避法律主要有以下特点:(1)对“进口国组装规避”的征税对象不同。美国的反规避措施是对原出
口国的被征收反倾销税的零部件或原材料征收反销税,而欧盟征税的对象则是在欧盟用原出口国的零部件组
装成的制成品。(2)增加了对“第三国组装规避”的反规避措施。借鉴美国的做法,欧盟在1994年反倾销法令中将反规避措施扩展到第三国组装规避。(3)明确界定了规避行为的做法。在欧盟的反规避条款中,规避行为包括在欧盟组装规避和第三国组装规避两种做法。(4)扩大了规避行为的主体。即使和被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的出口商没有任何联系的企业,只要符合欧盟判断规避行为的条件,也可能成为反规避措施的适用对象。(5)进一步明确了判断规避行为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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