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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架新加坡中元转口物流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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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口贸易:
转口贸易又称中转贸易(intermediary trade),指国际贸易中进出口货品的生意,不是在生产国与消费国之间直接进行,而是通过第三国易手进行的买卖。这种贸易对中转国来说即是转口贸易。贸易的货品能够由出口国运往第三国,在第三国不通过加工(转换包装、分类、选择、收拾等不作为加工论)再销往消费国;也能够不通过第三国而直接由生产国运往消费国,但生产国与消费国之间并不发生贸易联系,而是由中转国分别同生产国和消费国发生贸易。由于中国是世界上遭遇反倾销多的国家,所以这种贸易形式,也几乎变成躲避贸易制裁的方式之一。
反倾销是什么:

反倾销税是指进口国海关对外国的倾销货物,在征收关税的同时附加征收的一种特别关税,其目的在于抵制倾销,保护国内产业。


转口操作流程简介:
1:国内正常报关出口到我司中转国港口(不影响退税)头程海运由我们安排或者贵司自行安排都可以,国内开船之后需要提供头程箱单、发票、提单给我司作为中转国清关资料。
2:二程到目的港的海运需要提前订舱(我司会根据头程海运的到港时间来预订二程的海运舱位,这样才能做到头程海运、中转换柜和二程海运的无缝对接,避免因为中间某个环节对接不上而延误时间和产生不必要的费用);二程海运可由我司帮您安排,也可以让您客人提供代理的联系方式给我司进行订舱。
头程柜子到港后需要进行换柜,将货物从大陆柜子重新取出装到中转国船公司的柜子里,一般需要预留三天左右的换柜操作时间。之后会根据国内出口报关的箱单、发票资料,更换成中转国公司的抬头做箱单、发票,然后再进行报关出口。期间你们只需要配合我们操作提供相关资料和核对好相关资料就行了,其他问题我司会全程帮贵司服务好。

3:客人只需要拿中转国SHIPPER 出具的原产地证、箱单、发票和二程提单作为目的港清关资料,不同的转口国客人需要缴纳部分正常关税,这一点要跟客人协商好。

4:货权问题:我们可以通过签订货物中转协议,以我司国内公司作担保。

5:货款不能直接汇入国内账户,对于货款有两种解决方案:
A:客人直接汇款到贵司香港离岸账户。
B:对于客人要求走资金流的话,可以使用我司转口国公司银行账户代收货款(收到货款之后会在3天内安排汇入贵司国内账户),代收货款收取千分之五手续费+银行手续费。可以签订代收货款协议。

6:包装要求:纯中性包装,不能显示Made in China 、Made in Thailand、目的国、国家名称、客人公司地址;不能出现国内公司信息,不能出现中文字样;涉及商标需要提前把商标提供给我们确认,出货前提供外包装照片、产品照片给我们确认。

现在国家为了经济可持续发展,国家政策支持力度也开始加大,为了面对当前的局面,国家相关政策做出了积极回应,通过一系列扶持政策去推动产业的发展,这些政策主要包括降低税负,加强对技术优化的支持,为了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加强对品牌建设的能力,这都是国家为了长远的经济发展做的铺垫。所以通过国家的支持和大家的努力,我相信未来的发展会越来越好了。

报关不一定是报关行(公司),货代也可以报,有的货代只做报关的事情,其他事情他不做!货主订舱通过货代向船公司订舱,船公司接了你货主的单,终还是要通过货代做的。拼箱订舱不是向船公司订的,而是通过货代公司订的,船公司一般不接受拼箱的,所以拼箱提单一般不是船公司提单。无船承运人与货代本质也是一样的,前者是交通部核准的, 后者是外经贸核准的,发票类型前着可开海运xx票,后者只能用代理xx票。但要是都可以的话,那只能选其一。无船与一代二块牌子可以同时有一个公司所有。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海运货代行业也逐渐发展,终成为一个庞大的行业。在海运货代的发展过程中,曾有一些国家为了减少中间环节,曾经试图取消货运代理,不通过海运货代这个中间环节,但终都失败了,根本行不通。选择海运货代主要看他的服务,服务是,价格当然也希望便宜,物美嘛。所以一代也好,二代也好,无船也好,你要你觉的合适自己口位那是没什么关系,希望大家能找到自己喜欢的货代。

赔偿责任原则
国际货运代理协会一般条款对还规定的赔偿原则由两个方面:一是赔偿责任原则,二是赔偿责任限制。
收货人在收到货物发现货物灭失或损害,并能证明该灭失或损害是由货运代理人过失造成,即向货代提出索赔,一般情况下,索赔通知的提出不超过货到后多少天,否则,就作为货代已完成交货义务。
赔偿责任限制
从现有的国际公约看,有的采用单一标准的赔偿方法,有的采用双重标准的赔偿方法,对国际货运代理人的赔偿方法也应同样如此,但实际做法不一,差异较大。

运输单据标准

FIATA标准规则的第7.1部分中关于货代作为承运人出现的责任规定如下:货代……当其签发自己的运输单证,或以其他方式明示或默示地表示承担承运人的责任(缔约承运人)根据NSAB标准条款,货代在以下情况下应被认为具备缔约承运人的地位:其以自己的名义签发运输单据;或者其要约进行了某种意思表示,例如,报出出自己的运价,而从该种意思表示中可以合理的推断初期以承运人的身份承担责任的意愿。如果客户与货代就货物的运输达成得协议中明显体现出货代承担承运人的责任的意思表示时,货代当然是作为承运人无疑。而由于运输单据对运输协议的证明作用,货代以自己的名义签发运输单据(主要是提单),在承运人一栏中明确的签上自己的名称,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客户接受了这种运输单据,除非其能够提出相反证据,则应认定其与货代(作为承运人)的运输合同关系的存在。但这种运输单据转让后,货代依据这一运输单据向收货人、运输单据持有人承担承运人的责任。这一标准符合中国相关法规的规定。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无船承运业务,是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





货代运输标准

当根据运输单据无法明确货代在运输合同中法律地位时,相关标准条款或立法往往通过考查货代对货物运输过程的实际参与程度来确认货代的法律地位。德国运输法(HGB)规定:货代进行组织集中不同来源的货物以同一运输工具进行运输时应被认定为承运人。NCBFAA标准条款认可,货代在占有货物的情况下,可以作为承运人、仓储人或包装人,从而对货物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其他情况下,货代根据本标准条款只是作为代理人而出现。FIATA标准规则的第7.1部分中关于货代作为承运人出现的责任规定:当货代运用其自己的运输工具实际从事运输时,货代作为运输合同当事人而承担责任。





货代固定费用标准

德国运输法的新法令规定:收取固定费用货代,就其权利义务而言,将被作为承运人对待。这一标准似乎为中国司法实践所否认。在太仓兴达制罐有限公司诉江苏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江苏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货损纠纷案中,原告太仓兴达制罐有限公司认为被告“太仓货运”收取了“太仓兴达”的包干费,因此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再是货运代理的委托关系,而应当是货物运输报合同关系,被告应对运输途中地货损负责。原告的这一诉讼主张并未得到一审及二审法院的支持。法官认为,在货代市场中,包干费是货代市场竞争的产物。货运代理人预收包干费已经形成惯例。庭审查明的事实显示,太仓货运向本案航联公司支付的包括运杂费在内的费用已超过其向原告收取的包括包干费在内的费用。由此可见,货运代理人收取的包干费中,剔除代理佣金之外的费用,其性质实际上是代理人事先预收、事后代付的费用。代理人为此亦承担了一定的市场风险。由此可见,被告向货主预收了包干费,并不因此而改变其货运代理人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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