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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审查结论
经形式审查 , 申请手续不符合要求 、重复提交相同内容的撤销申请 、 申请撤销的 商品或商标已经无效 、商标注册未满三年的 , 不予受理。
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文件基本符合 , 通过补正可以符合受理条件的 , 通知 申请人补正; 期满未补正 、经补正仍未符合要求 、未按照要求进行补正的 , 不予受理。


符合受理条件的 , 予以受理 , 书面通知申请人 , 并向注册人发送 《 提供使用证据 通知》。 申请人未缴纳商标规费或未按要求足额缴纳的 , 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答辩通知书的送达
撤销申请受理后 , 应通知注册人答辩 。 答辩通知书送达给主送当事人视为送达 , 抄送当事人收到该通知不作为送达依据。
寄送主送方当事人答辩通知书的同时需附送申请方证据材料副本 , 抄送方当事人 不需附送。
注册人应按照答辩通知要求 , 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理由和证据 。 注册人提交的材料 和证据应制作目录 , 并按照目录顺序装订成册 。提交的证据一般不予退还。
注册人提交证据虽然超出规定期限 , 但仍在商标注册部门完成相关审查程序之前 , 该部分证据可以作为在案使用证据参考采纳。
在完成相关审查程序之后提交的使用证据 , 不作为撤销审查在案证据。 其他具体内容参见本章 1.4 "文件送达" 。

现行尼斯分类将商品和服务分成 45 个大类 , 其中商品为第 1 类至第 34 类 , 共 34 个类别; 服务为第 35 类至第 45 类 , 共 11 个类别。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 依据尼斯分类制定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 中 45 个 类别项下含有类别标题 、类别注释 、 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 。 类别标题指出了归人本类 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范围; 类别注释对本类主要包括及不包括哪些商品或者服务项目 作了说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 中所列出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为标准名称。
尼斯分类每年修订一次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 随之予以调整 。 申请人应当依 照提交申请时施行的尼斯分类和 《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 进行申报 。 例如: 申请日 为 2021 年的商标注册申请 , 在进行商品服务项目分类时适用尼斯分类第十一版2021 文 本 , 申请日在此之前的商标注册申请适用对应的尼斯分类版本。
尼斯分类修订时 , 会对部分商品和服务项目的类别和可接受性进行调整 。 申请人 不得申报提交申请时已经失效或尚未生效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 。 例如: 2017 年尼斯 分类将 "药皂" 由第 3 类移人第 5 类 , 如果申请人 2016 年在第 5 类申请 " 药皂" 、 或 是 2017 年在第 3 类申请 "药皂" , 都将被要求予以改正。

商品分类原则
(1) 商品为制成品 , 原则上按功能或用途进行分类。
例如 , 手套类商品 , 应依据具体产品的功能 、用途进行分类 。 " 手套 (服装)" 属 于服装 , 应申报在第 25 类 ; "防事故用手套" 属于救护器具 , 应申报在第 9 类 ; " 医用 手套" 属于医疗用辅助器具 , 应申报在第 10 类 ; " 绝缘手套" 属于绝缘用品 , 应申报 在第 17 类 ; "家务手套" 属于家务用具 , 应申报在第 21 类 ; " 竟技手套" 属于体育和 运动用品 , 应申报在第 28 类 。 " 一次性手套" 为不规范名称 , 因为该商品的功能用途 并不明确 , 例如 , "医用一次性手套" 应申报在第 10 类; "家务用一次性手套" 应申报 在第 21 类。
(2) 商品为多功能的组合制成品 , 应依据主要功能或用途进行分类。
例如 , "带有图书的电子发声装置" , 主要功能是电子发声装置 , 应申报在第 9 类 ; "带电子发声装置的图书" , 主要功能是图书 , 应申报在第 16 类。
(3) 商品为原料 、未加工品或半成品 , 原则上按其组成的原材料进行分类。
例如 , 根据类别标题 , "金属建筑材料" 属于第6 类 , 那么 "建筑用金属衬板" 应


申报在第6 类 。 同理 , "金属制人工鱼礁" 是由金属材料制成 , 应申报在第6 类。

不予核准
经审查 , 转让申请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的 , 不予核准:
(1) 申请人不是商标注册人 (如转让申请书填写了错误的注册号码的 、 商标已经 转让给他人的);
(2) 已办理了相同内容的转让申请 , 无须再次办理转让;
(3) 商标已经无效的;
(4) 商标被法院查封 、在先办理了质权登记 , 且未取得法院或质权人书面同意的;
(5) 办理移转申请的 , 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文件不能证明其有权利继受该商标权的;
(6) 容易导致混淆和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
(7) 其他不应核准转让的情况。

核准转让
经审查 , 转让申请完全符合规定的 , 商标注册部门核准转让 , 予以公告 , 并发给 受让人相应的转让证明。
1.10 转让申请的撤回和中止审查
转 、受让双方一致同意撤回转让申请的 , 应共同向商标注册部门提出申请 , 双方 均应在撤回申请书相应位置盖章或签字。
其他内容参见本部分第十章 1.7 "变更申请的撤回和中止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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