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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疾控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在肺炎防控阻击战中,疾控中心一方面做好突发的应急处置,另一方面从严从细做好常态化工作。全力做好我市医疗防疫物质保障,确保全市医疗防疫物资使用。做好常态化防控的各种技术指导,大型采样点正常运作,对隔离场所防控、跨境作业点管理、厂企防控、学校防控等工作开展指导。
对于在常态化防控新的阶段,普通市民如何做好新型冠状病毒防控的问题,市疾控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还是完成接种,及时接种,是有效预防和控制肺炎的重要手段。其次是日常生活中加强个人防护,做好“防疫四件套”,包括戴口罩、勤洗手、一米线、常通风。第三是减少不必要的出行,若要出行,应提前了解目的地的形势和防控政策;近期如有家人从省内或省外中高风险地区地区回来,向社区报备,保持两点一线,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核酸检测和健康管理等工作。第四是如出现发热、干咳等呼吸道症状应立即终止行程,并及时就近选择发热门诊就诊。

学校该如何做好防控?
解答:我市目前在学校防控工作方面采取的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点1. 建立学校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学校各部门及各岗位人员防控安全工作职责。2、定期召开防控工作会议,加强培训、演练与自查,推进落实各项防控措施。3、结合实际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含病毒肺炎确诊病例等)应急预案、封闭封控管理工作方案、师生病毒检测工作方案,并在开学前组织至少1次演练。4、人员排查到位,妥善安排人员返校时间和返校后的健康管理。建立三本人员台账。一是返校前14天内中高风险地区、封闭封控地区旅居史人员台账;二是防控人员(含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密接者、次密接者)台账;三是处于传染病急性期(活动期)人员台账。5、健全联防联控机制。落实防控工作组,校内校外联防联控机制健全,建立通讯录,责任人明确、职责清晰、沟通顺畅。与属地社区、疾控机构、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院)、家长密切协作,强化联防联控。6、此外,在校门出入管理、各项大型活动举办、学校场所管理、交通管理、食品安全管理、环境卫生、教职员管理、宣传教育等方面也需要下狠功夫,共同筑牢防疫关口。

因延迟儿童接种的对效果是否产生影响?
解答:儿童年龄达到相应的起始年龄时,应尽快接种,建议按照程序完成相应剂次的接种,可以更好地保护儿童。推迟接种一般不影响接种效果,但可能增加由于没有充分得到保护而感染的风险。如果儿童未按照程序推荐的年龄及时完成接种,家长应按照当地接种单位的补种通知进行补种。

#1
  总则
条为了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城乡居民身体健康,根据《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方式提供的生活饮用水和现制现售饮用水,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瓶(桶)装等包装饮用水的监督管理,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区县人民应当将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体系,并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区县人民应当制定扶持政策,加大对农村公共供水事业投入,提升农村生活饮用水安全供水能力,保障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
      市、区县人民应当加快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推进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向农村延伸;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不到的区域,发展农村规模化集中式供水。
第四条市、区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应急管理、行政审批、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和涉水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标准、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生活饮用水和涉水产品卫生安全,及时公布生活饮用水卫生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市、区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宣传,普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知识。
   卫生管理
第七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和二次供水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方可从事生活饮用水生产、经营。
      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于设备投入经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区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供营业执照、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证明材料和水质检测合格报告等材料。
第八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生产环境、工艺流程、设备设施等符合国家卫生规范;
(二)配备符合净水工艺的水净化处理设施和消毒设施,并正常运转;
(三)按照规定设立水质检验室,配备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进行水质检验;
(四)水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分质供水水质符合饮用净水水质标准或者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的卫生要求;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卫生标准、卫生规范的其他规定。
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单位达不到前款第三项规定要求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水质检验机构进行水质检验。对于农村集体经济薄弱、无力委托检验的,区县人民应当给予扶持。
第九条二次供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二次供水设施及其设计符合国家卫生规范;
(二)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三)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水质检测,检测完成后两日内向用户公示检测结果,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供水;
(四)加强储水设施的卫生防护,每半年至少对储水设施进行一次清洗消毒,清洗消毒后两日内向用户公示清洗、消毒情况;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卫生标准、卫生规范的其他规定。
第十条现制现售饮用水原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出水水质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或者饮用净水水质标准的卫生要求。
第十一条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选址、设计、安装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设备不得在产生粉尘、有毒有害气体等污染源的安全防护距离范围内设置,与垃圾房(箱)、厕所、化粪池等可能对饮用水卫生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设施直线距离在二十米以上;
(三)设备安装位置地面平整、固化,设备底部离地面十厘米以上,设备周围不得有积水;
(四)设备与生活饮用水管网连接处安装止回装置;
(五)设备净水出水口处安装安全防护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
(六)设备置于所在区域的视频监控范围内,或者自行安装视频监控设施。
第十二条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居民生活区内安装、改造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应当征得业主或者负有物业管理责任的单位同意;
(二)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取用原水前,应当到供水企业办理用水开户手续,不得擅自在公共供水管网上接水或者擅自使用转供水;
(三)根据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额定参数或者水质状况及时更换水处理材料,更换材料时应当邀请用户代表现场监督并在更换记录上签字,更换后应当放水冲洗,确保出水水质合格;
(四)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出水水质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供水;
(五)定期对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进行检查,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六)设置尾水回收设备,制定尾水利用方案,对尾水进行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
第十三条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应当在设备或者周边醒目位置及时公示下列信息,并信息的真实性: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设备管理人员联系方式;
(二)设备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复印件;
(三)水质检测时间、结果;
(四)设备清洗、消毒、维护和检查记录;
(五)水处理材料更换情况。
     鼓励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运用二维码等信息化手段公示上述信息。
第十四条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和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对水质进行检测;不具备水质检测条件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水质检测。
     水质检测完毕应当形成书面检测报告,并于报告出具之日起十日内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方可生产和销售。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或者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卫生规范的涉水产品。
第十六条涉水产品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检查制度,查验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建立进货和销售台账,并保存相关凭证。
第十七条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和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卫生规范的涉水产品和消毒产品。购买时,应当索取、查验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并记录产品名称、购入渠道、数量等有关信息。
第十八条直接从事生活饮用水供、管水人员和直接从事水质处理器(材料)生产的人员,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影响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疾病的人员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生活饮用水供、管水或者水质处理器(材料)生产的工作。
第十九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和二次供水单位、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以及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岗前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参加生活饮用水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卫生知识的培训。
      水利、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生活饮用水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卫生知识的培训。培训所需费用由同级人民承担。
第二十条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和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管理档案。卫生管理档案应当由专人管理,至少保存四年。卫生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卫生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
(二)制水工艺流程、卫生管理制度和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三)供水设施设备的更新、检修、保养、清洗、消毒记录;
(四)涉水产品、消毒产品等生产原(辅)料进货查验记录以及相关凭证;
(五)水质处理器(材料)使用、维护、更换等情况记录;
(六)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情况;
(七)水质检测记录和检测报告;
(八)其他需要存档的材料。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款第二项规定,集中式供水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符合净水工艺的净化设施和消毒设施,或者净化、消毒设施未正常运转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供应的饮用水水质不符合相关卫生标准、卫生规范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项规定,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选址、设计、安装不符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违反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安装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未办理用水开户手续,擅自接水或者擅自使用转供水的,由水利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款规定,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未及时公示或者公示虚假信息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生产、销售未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水产品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高不超过三万元;或者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或者水质处理器(材料)生产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每人次五百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高不超过二万元。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有污染责任的单位未立即处置,导致事故扩大的;
(二)隐瞒、缓报、谎报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或者毁灭有关证据的;
(三)编造、传播虚假生活饮用水安全信息的。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集中式供水单位和二次供水单位、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使用未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水产品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的;
(三)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未按照规定清洗、消毒的;
(四)未按照规定更换水处理材料的。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及其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集中式供水,是指自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或者公共取水点的供水方式,包括自建设施供水。为用户提供日常饮用水的供水站和为公共场所、居民社区、学校提供的分质供水也属于集中式供水;
(二)分质供水,是指对符合卫生要求的原水做进一步深度处理,通过立封闭的循环管道输送,供人们直接饮用的供水方式;
(三)二次供水,是指集中式供水在入户前通过蓄水池(箱)及附属的管道、阀门、水泵机组、压力罐等设施,向用户供给生活饮用水的供水方式;
(四)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单位,是指日供水量在一千立方米以下或者供水人口在一万人以下的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
(五)现制现售饮用水,是指通过水质处理器现场制作并直接散装出售的饮用水;
(六)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是指在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防护涂料、水处理剂、除垢剂、水质处理器及其他新材料、化学物质;
(七)消毒产品,是指用于供水设施、设备清洗、消毒过程中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
(八)直接从事生活饮用水供、管水人员,是指从事净水、取样、化验、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及水池、水箱清洗人员。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食品经营许可证现场核查内容
门头招牌(要固定与营业执照一致);
营业执照正本上墙;
所有从业人员健康证需上墙公示(健康证不过期);
规章制度做成KT板并上墙悬挂(能看清楚制度内容);
食品柜台、食品货架离地离墙15厘米(所有货品需上架,不可直接放置在地面上);
冰柜、冷冻柜等储存冷藏冷冻食品设施;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并带标识,原料生食、熟食分开存放并带标识(生熟标识、原料成品半成品标识);
带标识的封闭式垃圾桶2-3个(脚踏式垃圾桶1个及以上,其他带盖红色大桶若干,能满足厨房需要);
防虫防鼠设施(灭蝇灯、粘鼠板或其他防虫防鼠设施);
水池带标识标注(洗菜池、洗肉池等);
餐具清洗消毒池并带标识(洗碗池、消毒池);
餐具消毒设施(消毒柜、消毒餐具套装及餐具消毒箱等);
安装油烟净化设备,油烟净化机净化后排烟管道需距离居民生活区15米以上,要求排烟口要到楼顶(凡是有烹炒的餐饮单位);
明厨亮灶(透明厨房、食品厨房、网络厨房),玻璃可见厨房或厨房安装摄像头,前台电脑可见厨房;
有卫生间的,需要标识,卫生间内需有洗手消毒设施(洗手液、香皂),卫生间需要是水冲式卫生厕所;
生食、冷食、裱花糕点、自制饮品制售,要有操作专间,专间面积≥8平方米,专间内瓷砖到顶、有紫外线消毒灯、冷冻冷藏设施、洗手、消毒水池、地面平整干净;专间外设更衣室,更衣室有鞋架、衣帽架、洗手消毒、紫外线消毒灯等设施;
学校(含幼托机构)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及一次性聚餐人数达100人及以上的,配备留样柜、冷藏设施及留样管理人员;
厨房和就餐场所在室内,卫生整洁。
提示:按照现场核查要求做好准备,把照片发到西城区食品经营许可证初审群进行预审;预审通过后,安排现场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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