玖创消毒产品企业标准备案,晋中的企业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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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药总局就《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四是取消委托加工备案。委托加工属于市场行为,行政部门不应干涉,新的《办法》取消食品生产者向监管部门进行委托加工备案的规定。食品生产委托双方只需要根据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真实标注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以及被委托方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等信息即可。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及QS标志。
委托生产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可以标注委托企业或者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委托加工中执行企业标准
01若执行委托标准。须向企业标准备案部门备案。且向发证机关变更生产许可。
可直接执行被委托方标准。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第五条 委托加工或者授权制造的食品,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无需重复备案。但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在备案时,应当注明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的名称及地址。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无相关企业标准的,以及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不执行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标准的,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按照规定备案。
委托加工委托方要办经营许可证吗
《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检办法函〔2008〕67号)四、关于委托加工产品和进口产品使用商品条码的问题
(一)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
(二)进口产品可以使用该产品境外生产商注册的商品条码,也可以使用国内经销企业或者代理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
关于委托加工产品产地应如何标注
问
请问,
可否申请立项加工类食品的(产品)市级地方标准?若可以立项,是否需要到市级或省级卫健委进行备案?
答
根据《标准化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规定,地方不得制定工业产品地方标准。
中食安信
是一家服务于食品行业的法规咨询机构,致力于为全球食品行业客户提供
食品标准法规咨询、食品相关报批注册、食品合规管理系统、食品行业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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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委托加工或者授权制造的食品,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无需重复备案。但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在备案时,应当注明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的名称及地址。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无相关企业标准的,以及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不执行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标准的,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按照规定备案。
关于企标备案:
我国逐步取消对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管理,落实企业标准化主体责任。目前,北京、天津、河北、山西、浙江、山东、江苏、河南、辽宁等地区已制定了相应的制度,其中江苏、河北等地区将食品排除在外。企业在进行企业标准备案和自我声明公开时除了应关注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规定,也应注意到企业所在地的特别要求。
1、企业标准的备案范围是什么?
2、不予备案或不需备案的企业标准应该如何操作?
3、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有什么依据?
4、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的背景及意义
5、如何理解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性质?
6、若备案的企业标准存在问题,谁为此承担责任?
7、未备案的企业标准能否作为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依据?
8、如果要公示企业标准,在哪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