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征地拆迁评估苗圃征收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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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评估中对建(构)筑物的清查核实
清查核实的手段。对建(构)筑物的清查核实,通常可以采用目测、询问、借阅建(构)筑物使用单位提供的档案资料、利用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等,对建(构)筑物进行现场调。
评估实践中,一般通过目测现场了解建(构)筑物的外观、使用状态。通常在现场勘查时资产评估人员很少使用的建(构)筑物鉴定,特别是对基础和结构等。当资产评估人员认为不能确定建(构)筑物状态时,应考虑进行建(构)筑物的鉴定,但是该工作已超出资产评估人员的能力范畴,需要聘请机构对评估对象进行技术鉴定。另外,许多建(构)筑物的鉴定需要国家核发的特殊资格,大部分资产评估机构不具备此要求,如进行某些特殊鉴定,则要聘请有资格的机构进行。
在建(构)筑物清查核实中,资产评估人员可以利用及其工作成果,如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报告、检测报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也可以要求相关当事人提供书或承诺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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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是指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人员根据委托对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企业价值、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评估报告的服务行为。
资产评估方法主要有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和清算价格法。
征收评估包括七环节
一、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二、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与评估机构签订评估委托合同;
三、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
四、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将评估结果向被征收人公示;
五、公示期满后,评估机构向征收部门提供整体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六、双方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七、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申请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