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区过期档案资料销毁环保报废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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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吨¥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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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0吨¥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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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吨¥400.00
增城区过期档案资料销毁环保报废单位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对因故无法内销或者退运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或者受灾保税货物,向海关申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单位,采取焚烧、填埋和其他无害化方式,改变货物物理、化学和生物等特性的处置活动。本文将带你深入了解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相关事宜。
一、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的适用范围
加工贸易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因故无法内销或者退运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或者受灾保税货物,适用销毁处置方式。
二、无法出口、内销、退运的保税货物,可以无偿放弃给海关吗?
不能。《关于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33号)废止了《关于加工贸易放弃货物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56号),自2014年5月1日起,无法出口、内销、退运的保税货物,只能选择销毁处置,不能放弃。
三、执行销毁处置的单位应具备哪些条件?
加工贸易企业应委托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列明废物处理的单位进行销毁处置;法律、行政法规对废物处置资质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申请销毁时应提交哪些资料?
(一)《加工贸易业务(综合类)审批表》;
(二)《海关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
(三)申报销毁处置来料加工货物的,应同时提交货物所有人的销毁声明;
(四)申报销毁处置残次品的,应同时提交残次品单耗资料以及根据单耗折算的残次品所耗用的原进口料件清单;
(五)企业申报销毁处置的加工贸易货物无法内销或退运的说明;
(六)销毁处置单位的资质证明;
(七)企业与销毁单位签订的委托合同;
(八)销毁处置方案。方案应明确以下内容:1.销毁方式,指焚烧、填埋、压碎等具体处置手段。2.销毁结果,指销毁货物是否完全灭失或者销毁后货物是否有回收利用价值。3.销毁后货物有残值的,应明确残值部分商品名称及报验状态(片、块、团、丝等);
(九)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销毁处置有没有时间限制?
有。海关审核通过后,在《申报表》上签注意见,交企业凭此办理销毁事宜,企业应明确销毁处置时限,及时完成销毁处置,并在手册有效期或电子账册核销周期内办理报关手续。
六、海关是否会全程监督销毁过程?
申请资料审核通过后,海关会通过研判来确定是否要派员监督销毁,如果确定派员监督销毁,申请企业及销毁处置单位应当全程给予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