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涉水产品卫生批件办理
-
面议
高锰酸钾、次氯酸钠、氢氧化铵、二氯异氰尿酸钠、三氯异氰尿酸、氯氨T、清水龙
参考2.2.1,用盐酸[ρ20=1.18g/ml]代替硝酸酸化至pH<2,加盐酸羟胺至溶液清澈。配制次氯酸钠不加盐酸羟胺,但加碘化钾作稳定剂,加至棕黄色。
硫酸、盐酸、柠檬酸
过氧化氢
按所需的体积用纯水进行稀释
计算
见《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01年版)附录A2.3节
按1:10比例用纯水定量稀释到所需的体积。
生活饮用水化学消毒剂样品采集与配制
样品的采集
见《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01年版)附录A1节
样品的前处理
试剂空白和实验用水
按照样品制备同样方法制备试剂空白。所有本实验用水均为纯水。
河北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监督执法机构出具的生产能力审核意见,
产品检验报告(并附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和生产企业卫生条件审核样品采样单),
产品技术信息,
卫生许可经办人授权委托书,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205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实施机关:卫生部、省级人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附件2第3项: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处理决定:下放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具有工商营业执照;
符合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相关规定,申请单位通过生产能力审核,所申报产品按照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完成卫生安全检验。
符合条件的,准予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申请人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及时核实、处理。
(二)依据《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
2.不得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
3.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