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对出口尿素实施检验 根据海关总署发布的2021年第81号《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公告》规定,对包含出口尿素在内的29个10位海关商品编号增设海关监管条件“B”,自2021年10月15日起实施检验监管。
法定检验内容 海关对出口尿素实施检验的内容,包括是否符合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等要求以及相关的品质、数量、重量等项目。 适用标准 GB 29518-2013《柴油发动机氮氧化物还原剂尿素水溶液(AUS32)》图片 检验不合格,如何处置? 对于检验不合格的尿素,按照相关规定不准出口。
使用加注管 车用尿素溶液加注时,应使用加注管,防止杂物混入。 将尿素罐盖子拧紧 加注好尿素溶液后,要将尿素罐盖子拧紧,避免空气中的污染物进入,导致尿素变质或结晶。 避免车用尿素溶液接触金属 车用尿素溶液具有碱性,有一定腐蚀性,应避免车用尿素溶液接金属(不锈钢除外),这些材料会和车用尿素溶液中微量氨反应生成影响SCR工作的化合物。